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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水北调中线 水源区生态立法的建议
2016年第11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刘宇飞


       建议人:刘宇飞(省人大代表、十堰市张湾区委书记)

       案由: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正式通水,中线水源区环境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生态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做好这项全方位、综合性、长期性工作,需要运用法治理念,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约束,才能有效调动各有关部门、企业、群众的支持与配合。为此,建议省人大开展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立法,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一、我省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而言,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体系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针对性不强。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具有全国普适性,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差异;地方性法规尽管结合了我省实际情况,但对中线水源区生态保护没有特别规定。

       内容较分散。国家层面尚有环境保护法作为统领,但我省环保法规体系中暂无统领性法规文件,仍旧以单行规定分别对各自领域进行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必要协调,造成了工作不便。

       个别条例时效性较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199911月公布、200051日施行,至今未进行修订。而这15年来,国家相关政策精神、汉江流域生态环境都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导致《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适用性大大降低。

  二、我省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立法的必要性

  中线水源区在推进生态建设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给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结合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现状及特点,统筹考虑水体、土地、森林、大气、城乡环境等多方面保护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立法活动,能够弥补中线水源区现有适用法律体系的不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及群众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开展。

  建议:在法律条款中将中线水源区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在坚守生态环境红线同时,重点鼓励发展生态经济。

       中线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湖北一个省的任务,还涉及到河南省、陕西省,也事关各受水省市。建议在立法时,积极同河南省、山西省协调,力争三省同步立法、统一实施;加大同受水省市对接力度,在生态补偿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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