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加强华侨权益保护立法 营造积极改革开放氛围 ——《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2016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彭丽敏 程永
海外华人华侨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心系故乡,报效桑梓,或是慷慨解囊回馈故里,或是投资兴业带动家乡发展,亦或是学成归来支援建设,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新中国的建设和新世纪改革开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历史贡献。尤其是当下我省正处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关键时期,海外华人华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华侨权益,吸引和感召更多优秀华侨来我省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一、条例立法背景 目前,有关华侨权益的保护,国家层面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我省有关保护华侨权益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并且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衔接不够。对此,海外侨界人士已多年呼吁要求立法保护海外侨胞在湖北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征求人民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组等社会各界意见,并两次集中审议,最终于2016年9月14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基本权益保护、投资创业保护、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促进我省依法护侨、为侨服务水平的提升,有利于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特色和内容 关于立法的总体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我省关于对外改革开放、吸引华侨来鄂投资总体思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始终坚持三条立法理念: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华侨虽然旅居国外,但是仍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平等保护具体有两层含义:首先,华侨与在国内定居的普通公民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受法律同等保护,享有国民待遇;其次,对华侨群体内部一视同仁,不因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而区别对待。二是坚持积极开放。省委批示“条例的制定体现着湖北对外改革开放的胸怀”,条例设“投资创业保护”专章对华侨来我省投资创业创新进行保驾护航。如,规定华侨回国创业创新可以参与人才创新创业计划、享受人才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华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来我省投资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强调华侨在我省投资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同等竞争政府采购等。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重点围绕华侨最关心、最切身的权益问题,如房屋、投资、捐赠、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为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华侨权益保护体系。为了进一步提高华侨权益保护能力,完善华侨服务工作,条例着力在职责划分、健全工作机制方面下功夫,加强顶层设计。一方面明确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完善政府各部门间以及政府与社会各界的统筹协调机制,同时倡导全社会共同营造有利于华侨权益保护的氛围和工作格局。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二是加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政策,依法保障华侨享受义务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强调社会共同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侨联等社会团体在华侨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用予以明确。四是建立多元化华侨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华侨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有救济解决途径。 关于华侨政治权益问题。华侨能否参加人大政协会议、参与选举、结社互助等问题,政治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程序也较为复杂,而且尚无统一规范,社会各界意见也不一致。为了进一步增强其中国公民身份的认同感、对祖国的归属感和爱国爱乡精神,激发他们报效祖国热情,条例第六条不仅明确了华侨参加选举的权利,还对华侨参政议政、结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予以强调。 关于华侨的身份证明问题。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认定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已有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对于在其他领域,护照与身份证等同效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在住宿登记领域问题最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依法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投资创业、税务、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具有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关于华侨财产权益问题。有恒产者有恒心,强调华侨在我省的各项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助于增强华侨来鄂的安全感和信心。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华侨不动产权登记确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祖墓迁移补偿安置、财产继承等重大财产权益明确给予国民待遇,实行同等保护。 关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问题。华侨子女就学问题没有系统、完备和权威性的规定,目前仅散见于教育部门和侨务部门的一些政策文件中,而且各地和各部门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各有不同。此外,近年来,无国籍或者外国籍华侨子女在我省就学享受何种待遇的问题反映也比较突出。为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保护,同时也加强我省对华侨的吸引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可以在本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学校在录取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华侨及其子女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完善的社会保险,可以有效的帮助华侨规避各种社会风险,提高社会安全感。条例从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如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两个方面,对华侨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进行了保障:一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赋予了华侨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间,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对华侨社会保险账户的保留、账户余额的累计计算以及账户余额的支取均进行了规定。 关于华侨接受救助和帮助的权利。对华侨接受物质帮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予以明确,是对华侨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条例不仅要对能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华侨进行权益保护,更要对陷入困难境地的华侨进行及时的救助和帮助。条例第十九条对华侨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同时,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华侨接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 关于投资创业权益。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连续稳定的扶持政策是华侨回国创新创业发展的土壤和基石,必须将支持、鼓励华侨回我省投资兴业的措施规范化、法制化。条例设专章作了规定:一是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和引导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并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二是在资金合法收入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华侨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三是在自主经营权和平等竞争权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财产,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华侨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实行歧视待遇。四是在鼓励华侨创新创业方面,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基金等,支持华侨投资创业和自主创新;支持华侨在湖北建立或者参与建立研究机构;华侨同等享受创新创业政策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关于参照执行的条款。近年来,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人员较多,外籍华人与我省也有大量的经济往来和社会联系,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解决上述两类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问题,条例规定上述两类人群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籍华人的特定权益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