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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的 警示意义
2016年第10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丁汀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 据报道,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有45名涉及拉票贿选;本届辽宁省619名人大代表,有523人涉及贿选。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与此前被严肃查处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相比,辽宁拉票贿选案不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暴露出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一些代表候选人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把收受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等等。依法对辽宁拉票贿选案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严格依法执政、严格正风肃纪的担当和自信,赢得了党心,赢得了民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击贿选是反腐败的正面战场之一。辽宁拉票贿选案是关键政治环节的权钱交易,其危害比围绕工程项目的权钱交易更大。长期以来,在一些人看来,不管法纪是否允许,只要大伙都敢干的,他也就敢干,对“法不责众”的这种片面理解,使得“趁火打劫”这样的事情,也让不少人习以为常。近年来一系列破坏选举案在查处之初,不少送钱的代表候选人和收钱的人大代表都不以为然,认为大家都送都拿,最多就是接受批评教育,但最终的事态进展令他们大失所望。因此,尽管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法不责众”绝非依法治国的现实逻辑;尽管事关一级组织,“法外开恩”也绝非从严治党所能允许。查处的原则是,不论党内党外,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涉及多少人、不管涉及哪一级,只要违纪违法的都一律严肃追究,绝不姑息。辽宁拉票贿选案创造了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一起案件处理人数的最高纪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临时会议,公开表述振聋发聩——“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这是同我国国情相适应并且已经被时间和实践证明切实管用的一种制度,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都建立在这个根本之上。对这个制度任何形式的蚕食和侵蚀,都是在动摇我们国家治理的根基,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釜底抽薪。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作用能否得到发挥。党中央多次强调,严肃选举纪律,严禁权钱交易,确保选举风清气正。因此在严肃查处拉票贿选案的同时,必须高度警醒、汲取教训、引为镜鉴。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责任重于泰山。人大代表仅仅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蝇头小利,就不惜“贱卖”神圣的选票,放弃神圣的权利,让人匪夷所思,足以引起警醒。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抵制和反对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 拉票贿选的危害性在于:首先是破坏了选举的公平与公正性,是对民主原则的损害。因为民主原则要求选举的公平性,要求选出的代表必须得到多数选民支持,而贿赂行为导致本来不能获得多数票的人当选。其次是使代表当选丧失合法性与正当性。只有公正选举产生的代表才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以贿赂手段获取代表资格,不能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三是粗暴践踏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一些代表之所以熏心失节,表明这些代表缺乏代表人民履职行权的基本素养。辽宁拉票贿选案中,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和一些代表候选人、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沆瀣一气,其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让人触目惊心。实践中,有的代表不坚持参加人大会议,许多地方人大代表到会率不高;会议期间不积极参与审议发言,不提议案建议;闭会期间不能坚持参加人大组织的相关活动。“接到通知去开会,碰上选举画画圈,提交议案不领衔,附合随手把名签”!最终损害的是宪法的尊严,损害人大的权威,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导致民主法治倒退。一系列拉票贿选案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堪称是一次次正本清源的行动,维护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辽宁拉票贿选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国家政权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度的笼子扎紧后,将问责进行到底,灰色的空间就会被挤压。从今年开始,各级人大将陆续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辽宁拉票贿选案以及之前的衡阳破坏选举案等,无疑都是一个个典型的反面教材,要认真反思总结其深刻教训。人大代表的光荣职务,绝不能用金钱来换取。绝不允许铜臭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绝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干扰破坏人大代表的选举,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果断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彻查处理,彰显了我们党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威和尊严的鲜明态度。与些同时,此案警示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一旦出台,就应具有刚性约束力。对于以身试法者,不论其身份多特殊、不论其数量多大,都要严格追究,以儆效尤,让抱“法不责众”幻想者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那些蠢蠢欲动欲搞小动作的人,如果从这些反面典型教材中还读不出“零容忍”的坚强决心,最终也只能咎由自取。
�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强心智、明心灯,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第三、对组织“心存敬畏”。敬畏组织的纪律、规章,敬畏组织的监督、教育;要心怀感恩,感念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信任,把敬畏之心转化成为兢兢业业、忠于职守、义无反顾的工作情怀,把敬畏之心当作履行职责、为官从政的基本底线。第四、对法纪“心存敬畏”。作为党员干部,要带头敬畏法纪,始终在法纪约束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无论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红线”。在各种诱惑面前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时刻绷紧法纪这根弦,不碰“高压线”,做到“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顾忌、“行”而不逾“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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