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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诚信缺失埋单
2016年第9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杨学友

    一些人总以为“诚信算什么,能当钱花吗?”然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任何缺乏起码社会诚信、 随意失信的行为,都将负出沉重的代价!

服务期不讲诚信,赔偿损失没商量

   [案例] 谢华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谢华的服务期为培训结束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每年20%标准赔偿培训费用。20151月初,谢华接受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跳槽,公司要求谢华按《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96000元,谢华以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应属无效。案经公司申请仲裁,最终获得法律支持。

   [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谢华赔偿额应该按服务期约定计算,仲裁委支持单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如意时随意“走人”,直接损失当承担

   [案例] 徐小姐是一家装饰公司技术设计员。20154月下旬,徐小姐因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引发争吵后,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当即愤然走人。事后,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通知徐小姐务必就该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后期装修计划要求等到公司予以交接,否则后果自担。徐小姐一直未予以回答。因后续装修工作无法维续,公司最终因延迟装修,赔偿客户违约金3万元。后经公司申请仲裁,仲裁依法裁决徐小姐给付家装公司3万元赔偿金。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小姐辞职时,即未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未依法办理交接手续,构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所在公司造成直接损失3万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虚假病假条骗取病休,“三期”照样被辞退

  [案例] 曹女士所在的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随时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曹女士于20153月怀孕后,在休过法定保胎假后,为继续休假,向公司提交虚假诊断证明和门诊就诊记录骗取休假3周。公司调查查实后,立即与曹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曹女士虽经劳动仲裁获得支持,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曹女士存在提交虚假门诊就诊记录请假的行为,原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曹女士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三期”情形,但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解除权不受“三期”之限制。因此,“三期”女职工不能抱侥幸心理,一定要走正规的请假手续,以免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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