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倾情呵护生命之源——省人大常委会力促水资源保护工作纪实
2016年第9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本刊记者
秋日的武汉清晨,悠悠碧空,凉风习习。我国最大的城中湖东湖沿岸,古树参天,绿荫避日,湖水湛蓝透澈,景色旖旎。东沙绿道上晨练的市民如织,在清新的空气中吐故纳新。 “东湖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截污工程,还一湖清水碧波荡漾,儿时的东湖美景指日可待,这些变化得益于省人大常委会持续倾情水资源保护工作。”家住武昌水果湖的张爹爹,凝望晨曦下的东湖波光粼粼,欣赏之情溢于言表。 “千湖之省”优于水又忧于水 水是生命之源,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千湖之省”湖北,优于水又忧于水。得水独厚,水是最大的优势资源,坐拥千湖,长江、汉江、清江等流经荆楚大地,水资源,曾是引以为傲的资本。何谓“忧于水”?湖北面临诸多水资源窘境、水污染等问题,隐忧重重。如何保护水资源,去“忧”存“优”,为子孙后代留一片澄澈与洁净,是一道亟须求解的时代课题。 湖北是三峡大坝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所在地,为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长江自西向东,流贯省内26个县市,西起巴东县鳊鱼溪河口入境,东至黄梅滨江出境,流程1041公里。境内的长江支流有汉水、沮水、漳水、清江、东荆河、陆水、滠水、倒水、举水、巴水、浠水、富水等。其中汉水为长江中游最大支流,在湖北境内流经13个县市,流程858公里。中国古有“江河淮汉”四大河流之说,湖北独据其二。除长江、汉江干流外,河长5公里以上的省内各级河流有4228条,另有中小河流1193条,河流总长5.92万公里,其中河长在100公里以上的41条。同时,境内湖泊众多,面积百亩以上的湖泊800多个,湖泊总面积2983.5平方公里,洪湖、梁子湖等面积逾100平方公里。此外,境内的池塘、湿地、温泉众多,水域总面积占我国内陆水域总面积的5%,位居全国前列。楚山横地出,汉水接天回。千百年来,大大小小的江河湖泽,犹如母亲的爱,宽厚,无语,绵绵不绝…… 美誉背后,是被掩盖的水资源短缺现状。资料显示,湖北水资源总量1027.8亿立方米,仅占全国的3.5%,人均水资源量1732立方米,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1700立方米严重缺水警戒线。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水矛盾相当突出,常常是春夏防洪,秋冬抗旱。水资源年际变化也很大,丰水年与枯水年水资源量常常相差近10倍,有的地方甚至相差15倍。地域分布上也差异很大,鄂西北年平均降水量为750.2毫米,而鄂东南、鄂西南可达1380.9毫米。上世纪60年代以来,这种差距更加明显,鄂北岗地一直难摘“旱包子”帽子,鄂西北山区则还有数百万人经常缺水吃。此外,长江、汉江过境客水年平均量多达6338亿立方米,多以洪水形式出现,任它滔滔东流。就是这有限的水资源,还常常受到污染的威胁,局部地区污染还相当严重。长江、汉江干流水质不容乐观,部分支流污染严重,城市内湖和纳污河渠污染仍然严重,农村水环境和饮水安全问题突出,沟渠、塘堰普遍受到污染。一些地方守着江湖没水喝,全省还需解决农村逾千万农民饮水安全问题。水污染事件频发,治污形势严峻。各类污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排放量大,特别是流域性的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污染范围广、危害大。为何诸多问题积重难返?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重经济发展、轻水环境保护,水污染之后难以问责;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形成“九龙治水”,实际上是“九龙未治好水”;水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管网建设跟不上去,截污工程建设、污水处理能力赶不上污水排放速度等。 科学民主立法铁腕“护水”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水资源不仅关乎于湖北,更关乎于全国,必须保护好我们的优势资源,严格水环境保护,刻不容缓。这就要求改革发展和立法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追求GDP与保障民生的关系,使“千湖之省”蓝天长驻、青山长在、碧水长流。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保护好我们的优势资源。 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最严格者,莫过于法律。为北方送清水,湖北不能拖后腿,保护好源头水质十分关键。湖北立法护水走在前列,近年来不断加大资源保护力度,立法刚性“护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水资源保护还不尽如人意,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保护好水资源,既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从国家层面看又是湖北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就要求我省应当结合水污染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国家上位法,重新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格保护水资源。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自觉贯彻落实省委的主张和意图,及时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重点推进,并多次向省委汇报。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立法情况的汇报,省委提出的重要意见为修改好草案指明了方向,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还专门作出重要指示。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受托承担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任务,条例初稿的起草紧扣法理,又接地气。2013年9月,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及草案。水污染防治立法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在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非常注重发挥各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使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将条例草案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立法调研过程中注重听取乡镇、村委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分别对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创新之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了民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立法法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一直以来,我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都是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而此次提交代表大会会议,让全体人大代表审议表决,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说。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重要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2014年1月19,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说。“听说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要提交省人大会议审议,老百姓无不充满期待。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命脉,再不严法‘治’水,我们将愧对荆楚人民,愧对子孙后代!”省人大代表、武钢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牛琳霞说。1月22日,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被媒体称之为“史上最严治水法典”,通过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来保护水资源,对于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正如《湖北日报》评论所言,这标志着湖北省“两型”社会法制建设又迈出新的步伐,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继续在全国发挥引领作用。 条例是科学民主立法的结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亮点可圈可点。首先是理顺体制、厘清职责。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机制。其次是严管排污、严厉处罚。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严格的区域限批制度、严格的禁止措施;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三是生态补偿,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对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四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民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持续刚性监督确保碧水长流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水污染防治国人瞩目,全国人大非常重视。2015年5月初,为全面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副委员长沈跃跃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来鄂检查,实地察看了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水库等,听取省政府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力度。 水资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重要法规,是省人大立法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之举。条例甫一通过,李鸿忠就明确指出,水资源是湖北的优势资源,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严防源头性污染,严管过程性污染,严治现实性污染,严惩损害性污染,严肃追究损害水环境的责任者。保证法规有效实施,确保湖北“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他还多次强调,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敢于运用“刚性”手段,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贯彻省委建设“生态长江”决策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将对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主任会议多次研究,明确指导思想、重要内容和方法步骤。5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联组会议。会议听取了副省长曹广晶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实施《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情况的报告,各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对做好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发表了意见。6月间,省人大常委会集中1个月时间,组织6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7位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并提出了“要深刻认识本次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改进作风、从严从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的具体要求。 为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省人大城环委事前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摸清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区域,为执法检查奠定基础。执法检查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期间,各检查组切实转变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办法,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做到真支持、真监督。检查结束时,各检查组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与当地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交换了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湖北环保世纪行派出记者随组采访,及时向社会报道执法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相关规定,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不断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向好,59条主要河流的159个监测断面水质同比保持稳定,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虽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解决污染存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9月12日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作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直言不讳地说。当天下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审议意见。 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是人大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专题询问是询问这种监督方式的扩展与延伸。对于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行跟踪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根据工作安排,13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13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直面问题发问。询问人牢记人民重托,把群众最需要了解最急盼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答问人本着对人民、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虚心坦诚,直面问题,一一回应,不推卸责任,不回避矛盾,不含糊其辞。 “开展专题询问紧盯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真监督和真支持的统一。全省上下要以此次专题询问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泽被后代的历史担当,落实守土有责的主体责任,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收到实效。”李春明在常委会会议闭幕会上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