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终于有了新进展。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事业主李宝俊还有犯罪前科。曾因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于1983年8月被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1988年7月,李宝俊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原判决投机倒把罪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去年初案发时,媒体披露,过去的10年间,李宝俊曾卷入徐州官场腐败窝案,因行贿徐州市泉山区落马区委书记被调查,名字被写入公诉文书,最终却全身而退。2014年11月,李甚至因债务纠纷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种种情况说明,李宝俊当时很有可能是边涉案边当选。由于“入口”没能将其拒之门外,李宝俊不是有所收敛,而是更加肆无忌惮。后来,李宝俊因“挖坑”案宣布辞职,12小时内,泉山区、徐州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完成了辞职的法定程序。当时被认为是一次“有高人指点的危机公关”。现在看来,这与涉案脱险未必没有关系,而最终使其犯罪前科暂时得以遮掩,恐怕不止是李宝俊个人的愿望。
按选举法规定,8年刑期之后的李宝俊,至少是属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他固然可以参选代表,但“挖坑”案发后,其背景的重重迷雾,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他当时如实提供了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吗?其历史前科或现行表现,负责提名的组织是真的不知,还是有意回避?选举委员会对其认真核实了吗?
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即将展开,“挖坑代表”是不可多得的一面镜子。它启示: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不能代替代表人选标准;人大代表职务不能作为荣誉和待遇进行分配,更不能由领导私相授受;推荐部门与选举机构必须真正履行考核职责,不能掩饰与代表不相符合的真相,让选民“盲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细胞和人体的关系。对于各级人大代表,优化个体素质与优化代表结构同等重要。要杜绝“带病当选”,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防止代表沦落为特殊公民,保证其依法履职,维护的不仅是代表个人形象,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