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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设区的市 立法质量
2016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黄新国 江海松 姜松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7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所有设区的市、州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发挥积极性、更好行使治理职能的重要制度保证。因此,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就成为设区的市必须面对的挑战。我们认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

  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问题决策的程序。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是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一是要坚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市州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地方立法的全程领导,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要坚持同级党委的领导。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同级党委,以党委文件形式转发;地方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市州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草案或者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报告同级党委,经同级党委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对市州党委提出的立改废释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并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二、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是一项严肃的制度创设工作,保证立法质量必须制度先行。要严格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科学制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的各项机制。比如有关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立法调研、立法前评估、法规立项、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法规起草、立法听证、立法协商、立法审议、法规报批、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同时要发挥主导作用和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三、选准立法项目

  选择立法项目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创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事事相联、处处相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新常态下对立法需求不断增加,如何选准立法项目就显得尤其重要。要切实从本地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地方工作大局,抓住影响本地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调研,探索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确保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

  四、加强法规起草主导

  法规起草工作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基础。地方性法规绝大多数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按照目前各地的做法,一般是由相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这本无可厚非,但要有效防止立法工作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的出现。这就要求在组建法规草案起草专班时,要充分考虑专班成员的组成,可以让相关部门作为专班牵头单位,但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当参与进来,而不能仅仅依靠一个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但根据实践来看,为避免与实际结合不紧的情况,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也应提前介入。

   五、重视审议环节

  审议法规案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审议质效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委会的作用,为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打下基础。适时组织立法考察、调研、论证等活动,必要时应组织专题讲座,为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保证审议时间。一方面法规草案应当在7日前送达,以便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做好审议准备;另一方面要保证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时间,分团或分组审议一般不得少于4小时。在提交表决时,某些重要条款或争议较大的条款应当采取单项表决的方式进行。

   六、实行开门立法

  立法过程从根本上说是发扬民主,吸引社会广泛参与的过程,必须坚持立法各环节公开。从法规立项起,就应该听取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推行了立法计划公推公选的办法,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法规草案成熟后,应当将草案或草案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法规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后,可以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立法审议,或向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适时组织各方面进行立法协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设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许可较多的等等,还可以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立法质量。

   七、建好立法队伍

立法工作专业性比较强,需要立法者和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验和阅历。同时,立法工作有它的特殊性,反映的客观实际要符合法律的规律,要运用法言法语,要符合法律的特定要求。这就需要立法工作吸收各方面的人才。因此,在地方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尤其是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和其他专门委员会里,不仅要有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领导工作经验的同志,也要有专门从事法学研究或法治实务工作的人员。当然,立法工作涉及领域广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范围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每一项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都需要有该法规涉及的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甚至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参与,这就需要发挥社会智力资源优势,通过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等形式,网罗一批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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