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黄石市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首次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和网上立法听证,20名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围绕“舌尖上的安全”建言献策。时隔6天,在襄阳市就《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社会各界代表20名听证陈述人和4名听证旁听人,围绕条例草案中焦点问题纷纷直抒胸臆。2次立法听证,30多家中央、省内新闻媒体均作了浓墨重彩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规定,参加本次听证会的立法陈述人,可在3日内修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关部门将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听证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审议和修改法规草案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早在2003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举行立法听证。来自全省各地各阶层的42名陈述人、32名旁听人以及听证人参加会议。陈述人争先恐后发言,就争论最激烈的话题——政府是否应该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格式合同如何监督,进行陈述展开激辩。个个怀着极大的热忱,讨论该法规草案的每一个细节,在立法者面前发出自己的声音。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4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零距离”倾听公众意见。17名陈述人和23名旁听人参加了听证会,陈述人和旁听人围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中相关内容踊跃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许多陈述人还递交了书面材料。该条例草案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由于上位法没有“暂扣物品”这一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条例表决之前,先对第42条第3款中的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表决结果决定将“暂扣物品”的规定从该条例中删除。随后对条例进行表决,获得通过。
立法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一词来自英国的司法程序,最初指司法听证,后来扩大到立法和行政中。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其他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相比,立法听证会有着较为明显的优点,能使利益表达制度化、利益冲突理性化、立法决策公开化及立法程序正当化、民主化,其辐射作用影响了立法者、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
2005年9月27日,具有不同行业背景、收入各异、甚至操着不同地方口音的20名公众代表聚集北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就个税起征点发表意见。主持听证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说,“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民主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一位参与听证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立法听证不仅有利于立法的完善,还有助于群众在听证过程中,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学会在表达自己观点、主张的同时,捍卫他人陈述发声的权利。“无论是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还是平头百姓,大家在一个共有的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载体中,学习、体验了如何表达意见、协调利益、以求公平正义的法律实现。这是立法听证会本身具有的效应和超越其自身形式的意义。”一位听证陈述人事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立法的活力和源泉在于人民,任何法律脱离了便民、利民的原则是没有意义的。”听证中的激烈交锋凸显了立法民主,拉近了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了立法的亲和力和民意基础。而今,立法听证会已成为提升立法民主化程度和广泛获取相关立法信息的重要途径。
立法听证会最大的特点,一是公开、透明。听证的内容和焦点问题事先向社会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听证会对媒体开放,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事项和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公正、客观。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持不同观点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使各种不同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立法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妥善地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三是程序性强。为了保证听证陈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听证会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作出规定。四是注重实证。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其理由要以了解的事实作依据,要有实证性资料作支撑,听证会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陈述人不是仅发表个人的抽象看法。五是听证结果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立法机关工作机构根据听证会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会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参阅材料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
立法听证是加强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立法和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立法者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听取陈述人的陈述和辩论,就立法内容询问陈述人,以获取相关信息,帮助自己在审议法案时作出正确的立法选择。所以,好的立法听证会将直接影响立法者的立法判断,提供了科学决策的事实依据。立法听证是立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使人们意识到,立法中的民主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需的和富有价值的,它在实现立法程序正当化、民主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立法听证会对立法结果的影响最为直接,那就是提高了立法质量,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接近“良法”。另外,法律法规因事先经过公众和各有关利益集团的充分参与,容易获得他们的认同,从而便于法的实施,也提高了法制宣传的有效性。对社会公众而言,其最大的好处在于为公众提供了向民意代表机关表达意见的机会,为他们发表政见、参与政治提供了一条有效通道,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协商提供了一个对话平台,达到利益表达制度化、利益冲突理性化的目标。
实践中,立法听证运用得还不多,听证的效果还不显著,立法听证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较之座谈会有其优越性,就是透明度高,对问题的调查更深入、更充分。对立法中是否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听证,让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充分陈述意见和进行辩论,矛盾就会得到比较充分的暴露,立法就会更加切实可行。正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所言,针对问题立法,制定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