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那么,人大代表如何开展持证视察呢?
代表持证视察应注意几方面。代表必须随身带好代表证,以证明代表的身份;就地就近进行,代表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代表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地方人大协助代表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等;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到基层单位。在视察中,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持证视察时,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提出,其中当地可以解决的,交当地人大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本级有关部门解决的,交本级人大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建议:
激发代表持证视察履职积极性。人大代表所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才能起到保护人民、代表人民的作用,也只有通过代表的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不辜负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是工作者,不是荣誉职务,代表作用不能只是拍拍手、举举手,执行代表职务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法规、亲自检查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督促自己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亲自对选民负责。人大代表在国家事务中发挥决策、监督、协作、反馈等一系列作用,要使代表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代表既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也要有压力感,要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大胆依法履职。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不失为在闭会期间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好形式,要把目前只是少数代表参与进行的这项活动,变成大多数代表都能积极参与的活动,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拓宽人大代表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渠道,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
增强代表持证视察的灵活性。为提高视察工作的实效和整体水平,必须灵活地选择视察方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从于内容。如从一般层面上、正面地了解某件事情,听取某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可采用集体视察或陪同视察等方式。如想全面、深入地了解事情的真相,发现问题和不足,可采用代表无陪同视察等方式。在同一次视察活动中,要综合运用多种视察方式,既从正面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也从反面发现和找到不足,这样效果更佳,也更能达到监督的效果和目的。因此,在组织代表视察中,要坚持在“小型分散、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在做好代表集中视察的同时,加强专题视察、定向视察和探索代表持证视察的方式。
提高代表持证视察的实效性。一要加强视察前的调查研究。以书面形式要求代表先调查,让代表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视察所提意见建议准确到位。二要精心挑选参与视察代表。代表不是“全才”,不能要求代表精通方方面面的工作。但要做好代表视察工作,就应该重视参与视察代表的组成,每次视察,要针对视察的内容邀请熟悉情况、“懂行”的代表参加视察。过去一些代表在视察中习惯“多插花、少栽刺”,只讲成绩,不谈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视察的不是代表本行业的工作,他们对情况不熟,看不出问题的所在,所以,敷衍了事。因此组织代表视察时,要优先考虑与视察内容有关行业的代表,使代表既熟悉情况,又了解问题的症结,保证代表的建议质量。三要精雕细琢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是视察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视察的意见和建议,最终要集中体现在视察报告中。
强化代表持证视察的权威性。完整意义上的人大代表视察,应当包括“视察”与“整改”两大部分。因此,在代表视察报告反馈时,要明确整改的节点,在办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与办理部门的联系,对被视察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对照整改要求逐项落实;另一方面要将代表视察与其他人大监督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如述职、评议等,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人大代表视察取得实效。
完善代表持证视察机制。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作为人大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大都非常重视,并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因此,要把这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相对固定下来,用于指导、规范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条件成熟时,要建立代表履职机制,规范代表持证视察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对被视察单位、视察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的要求,使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