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关于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
2016年第4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领衔人:别必雄(全国人大代表,荆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案由:2002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此项规定已严重制约了村集体机动地积极作用的发挥,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村农业的发展需要。

案据:一是无法有效解决人地矛盾。全国第二轮土地延包,为了保证制度的延续性和农户承包权的相对稳定性,坚持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不变。随着农村新生人口及婚嫁迁入人口增加,农村新增人口享有集体耕地承包的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人地矛盾成为农村近年来继农民负担之后的又一热点话题。但是,不少地方村集体预留的5%或低于5%的机动地已不能满足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承包权利,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无法从根本解决。二是不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据统计,8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主要来源是村转移支付收入和其他补助收入两项,属政策性收入,村集体经济自我造血能力不足、收入偏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村集体依靠机动地等资源进行主动经营增加收入的数量过少或没有。由此,导致村集体经济无法壮大、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缺乏资金等。

方案: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机动地比例。建议删除“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的规定,删除“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的规定。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机动地突破5%上限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允许各地根据村情民意,合理确定比例,确有必要且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可以突破;对于通过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村集体耕地面积确有新增的,应允许村集体作为机动地留存。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