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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环境诉讼 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2016年第4期 —— 代表天地 作者:吕忠梅

建议人:吕忠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常委、湖北省主委)

案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11日施行,与民事诉讼法一起构建了我国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了试点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这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国家代表人诉讼具有相同性质。在实践中,这两项制度的推进都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核心是资金管理。

一是资金管理存在隐患。无论是公益诉讼还是代表人诉讼,一旦原告胜诉,就会形成巨量的生态修复资金,这些资金的性质即使用方式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打算与民间组织共建基金,商定资金使用范围。种种情况表明:如果不尽快加以规范,不仅存在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而且可能给公益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资金支持缺乏导致制度运行困难。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已解决、法院立案登记制普遍推行以后,全国有资格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700多家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仅有不到10家提起了公益诉讼,民间环保组织在我国出现时间晚,生存能力弱,筹资渠道少,社会资源不足,维持日常运转已非常艰难,提起公益诉讼多半力不从心,无力承担环境污染调查取证及鉴定的高额开支,无力组织专业素质高的公益诉讼团队,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修复基金,将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所形成的资金纳入基金统一管理。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运作程序。成立基金会,承担基金的管理工作。

明确基金的使用。明确生态修复资金使用主体,申请和核准程序,根据司法判决确定的生态修复内容,对申请人进行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与资金使用效益等全面审查。建立支持环境保护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资金使用制度,将必需的调查、鉴定、评估、研究、律师代理等费用纳入支持范围,明确申请与审核程序。

完善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基金使用申请专家审查制度,委托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并对结果负责;建立基金使用绩效审计制度,保证基金合规合理使用;建立基金使用公开制度,确保信息透明、运行规范、公众参与、富有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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