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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恩施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工作纪实
2016年第4期 —— 监督广角 作者:◆文·图/唐洪贵 周光兵 李杰华

    近年来,恩施自治州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31件,受援人数超过4000人,累计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9000多万元。成绩的取得,得益于2014114日州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当年71日起正式实施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作为全国第二个、湖北省第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单行条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只是自治州加强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 “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结合州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立法方式方法,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方向不偏

  党的领导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更是提高科学立法水平的根本保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于立法工作全过程,不断增强立法日常工作接受党委领导的自觉性,增强立法重点问题向党委汇报的主动性。坚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工作,落实党委有关立法意见,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坚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报党委审核;坚持重大立法计划调整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坚持对立法工作中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报告党委决策,通过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有效推动立法工作的进程。

  在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了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制度。拓宽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渠道,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设立征集平台,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建议。州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征集从20117月开始,换届后于20127月召开的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从征集到常委会通过历时整整一年。二是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建议论证制度。除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经过反复甄别、研究讨论外,州人大常委会还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立法项目建议论证研究,先后四次组织讨论七届人大立法项目问题。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对立法建议进行科学分析、充分论证,重点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证,使制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具有前瞻性,从源头上保证立法质量,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执行制度。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通过后,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委室,根据立法规划项目综合平衡各类法规的立法需要,根据“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统筹确定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并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按照立法计划就具体立法项目进行部署安排,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立法规划和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立法进展情况。

                          创新起草审议机制,确保立法质量不降

  法规草案质量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乃至法规实施效果。目前,法规起草工作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能够通过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然而,由政府部门起草也存在很多弊端,政府部门是推动法规实施的主体,由其起草难免可能出现部门利益至上、权责不对等情况,难以立足全局,缺少通盘考虑,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为改变这种政府部门垄断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州人大常委会创新完善法规起草机制,尝试建立多元化的起草渠道。对内容相对单一、利益关系相对简单的由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对内容相对复杂、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采用人大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组织起草的方式。此外,州人大常委会还尝试采用立法工作者、实际操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方式组织起草条例,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正在组织起草的《恩施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涉及恩施自治州、湖南湘西自治州及重庆、贵州等地,是一部跨行政区域的立法,是对现有立法体制机制的一大创新,经过与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采用第三方立法的方式进行起草。

  为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州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协调,对条例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重点协调协商,使制定的法规内容形式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实际,可操作性更强。为做好《恩施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内容的审议,州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多次组织到有关部门开展调研,专门针对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深入县、乡、村,对原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立法评估,为条例修订草案在常委会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议打下良好基础。

  与此同时,还根据条例草案的内容,科学确定审议时间长短,并对分组审议中有分歧的重大问题作进一步集中审议。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尤其是设定普遍性义务的法规草案,围绕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深入讨论,保证审议质量。

                        围绕中心关注民生,立法工作硕果累累

  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反复调整,反复修改,获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划计划制定立法项目5项,修订立法项目3项,预备立法项目3项。五年立法规划总体体现两大特点,一是围绕中心,二是关注民生。

  201410月,恩施州委六届七次全会明确提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州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迅速启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开展《恩施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启动《恩施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条例》、《恩施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为依法保护以丹霞地貌为核心的特色山体资源,州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将制定《恩施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该条例开始组织起草,以法规的形式保护城市区山体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旅游开发、科学研究价值。

  2015123日,州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的决议》,提出要围绕州委六届七次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立法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围绕决议精神,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州人大常委会加紧推进《恩施自治州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两条例的制定工作。

  截至目前,本届州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完成并实施的有《恩施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恩施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和《恩施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修订完成《恩施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恩施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其中《恩施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两次修订。目前正在开展《恩施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条例》、《恩施自治州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3件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43月,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在恩施调研时说,恩施自治州近年来变化大、发展好,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恩施的发展氛围很浓,法制意识强,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启动制定地方性法规,谱写立法工作新篇章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和评估,于20157月作出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包括恩施自治州在内的全省12个市州从201611日起,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此,恩施自治州拥有了制定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两个立法权”。为迅速、有效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条件。

  切实加强立法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党委和编制部门支持,单独设立了州人大法制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设立了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增5名立法工作人员编制并迅速选调到位,配齐配强了立法力量。组织立法干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工作培训,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立法专题培训班。

  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鉴于原《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定自治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新修订的立法法要求,为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州人大迅速启动了《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制定工作,该条例已经今年1月召开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强人大系统内部立法工作机制建设,不断规范工作分工和工作程序,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立法工作规范。

迅速启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今年将加紧推进《恩施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开展城市小区建设与管理、文物保护、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立法工作调研,力争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作风,谱写恩施州立法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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