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立法引领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2016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当前,湖北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机遇期、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和改革的攻坚期,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成为塑造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新优势的根本动力。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15年初,省委将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作为重大改革项目,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有序推进。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多次听取条例制定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提出重要意见,为制定好条例奠定了坚实基础。2016年1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加快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和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激励和保护改革者,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改革经验,凝聚改革共识,汇集改革智慧,形成改革合力,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立法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问题需求导向立法引领改革发展 作为湖北省的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如何立足湖北实际,突出“促进”这个重点,是条例起草、修改、审议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所在。条例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把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加强对改革促进工作的制度设计,探索一般性的改革规律与湖北实际的有机结合。一是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大体制的改革作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力求体现湖北特色,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为基层改革探索预留空间。二是明确各改革主体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改革的决策与实施程序,建立对改革者的保障激励机制,对改革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容错免责机制、纠偏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力求从制度设计上夯实改革的基础,鼓励全社会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为增强社会活力和综合实力,全面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加快推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提供了法制保障。 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立法推动改革落地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各类改革主体,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其职责。条例在“工作职责”一章,规定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专项领导机构的领导职责,市、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以及县(市、区)有关机构的领导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各改革主体以及相关公职人员的改革职责。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对改革负有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等职责,在条例的实施中处于主体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将软性的统筹协调通过立法变为硬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依法履职,有利于改革决策实施和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建立决策实施机制立法规范改革程序 改革往往意味着对现有体制机制的突破,如何合理划定改革的边界,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使改革全过程有章可循,保证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条例“决策与实施”一章,既对改革决策与实施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又对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以及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或者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改革事项的决策与实施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对改革规划、计划与方案的制定和备案,改革过程中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健全改革决策咨询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改革渠道,改革过程中的先行先试和鼓励基层差别化探索,改革决策的实施程序和实施效果的评估,以及改革方法和规律的探索、改革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全过程,作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保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建立保障激励机制立法促进持续改革 如何通过建立健全保障与激励机制促进改革,解决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改革中存在的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改革的保障机制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机制,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适时推进机构改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清单化管理制度,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网上统一审批平台;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以及信访澄清保护机制等内容。在改革的激励机制方面,条例从改革信息发布、改革举措宣传、舆论引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服务机制,以及设立改革奖励制度等方面,对改革的激励机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条例“工作职责”一章,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力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激励保障,增强改革创新发展的持续动力。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立法管控倒逼改革 李鸿忠同志指出,当前,湖北改革总体上看,还是胆子不够、思想解放不够、突破不够、敢改不够。如何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通过立法管控来倒逼改革,这是立法要解决的重要任务。条例“监督与考核”一章,对加强改革工作中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监督的主体、重点、途径和要求,以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等方式,并规定建立举报、投诉平台。条例还明确了改革考核的主体,以及考核的方式、重点内容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改革工作纳入地方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加强对改革的管控,建立改革考核导向机制,对那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敢改革、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倒逼、促进改革,从而推动各项改革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建立免责纠偏机制立法容错护幼不赦罪 如何通过立法建立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从制度设计上既保证改革方向,解除真正改革者的后顾之忧,营造改革氛围,又使以改革为借口的行为无所遁形,显得尤为迫切,这是当前制定本条例最为紧要的任务。条例“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了相应的容错免责、纠偏、追责情形,如对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存在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等情形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情形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力求通过立法使该纠正的纠正,该叫停的叫停,该追责的追责,该免责的免责,从而建立“容错护幼不赦罪”的机制,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改革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持续推动改革创新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