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人:陈华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案由: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信用经济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诚信文化的需要。当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不健全,一方面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个别信用不实的市场主体通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财产而获利;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规则不明确、不科学,导致信息泄露风险突出。因此,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亟需一部涵盖信息采集、评价、公开、使用、保密、奖惩等各环节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案据:一是信用信息收集和公示的途径和范围较窄,公众难以知晓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市场交易安全度不高,既不利于保护守信主体的财产安全,也增加了司法系统的工作负荷。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公开进行规范,为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对象信用情况评价的信息数据,设定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诚信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是现有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则不统一,多头管理且信息共享不足。现有信用信息管理分别有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北京、江苏等20多个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管理主体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另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分头进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管理,虽在一定程度上有信息共享,但共享程度不够,也缺乏共享的统一标准。这些现状导致现有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不全面,信用管理实际效果不明显,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是社会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信息泄露风险突出,例如常见的骚扰电话、诈骗信息,通过网络或银行系统侵犯国民财产等现象,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泄露有关。
方案:1、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改革信用管理体制,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建设统一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明确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各国家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责。
2、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引导失信行为自主退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是以市场经济下信用的经济学价值为基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的核心也应当围绕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强化针对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措施。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在不同社会关系中体现不同的身份。强化自然人在公共生活领域内行为对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措施,避免利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干预私人生活领域,避免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造成歧视。
3、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设立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关的信息安全制度。确定日常信用安全保障制度和紧急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确定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4、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首先要确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明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放时区分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调取信用信息和普通民众查询和申请公开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开放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其次要确定在信用信息征集、保存、加工、使用等各环节可能侵犯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事项所对应的权益救济途径。最后,要拓宽权益救济渠道,保证权益救济不仅能在行政领域通过申诉控告保障,还能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各类主体的侵权行为。
附:社会信用管理法(草案)建议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