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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为民 足音铿锵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年度“十大创新工作”回眸
2016年第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图/沈仁研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为民履职的第三年。回眸2015年度“十大创新工作”,可以管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去年工作的点滴,可以聆听到我省民主法治道路上砥砺前行的铿锵足音。 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在新起点上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2015年9月23日,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在汉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和改进全省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主持会议,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出重要部署。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两院”、省委组织部、襄阳市委负责同志,从不同的角度作了发言。 省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准确把握当前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新要求新论断,提出“六个坚持”、“六个纳入”、“五个支持”、“五个加强”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加强我省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研究》全文予以刊载。 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和《决定》提出的各项举措和要求,积极探索完善符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有为有位有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代表机关”。 我省率先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 全面深化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5年度全省13项重大改革项目之一。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有序推进,成立了多方结合、高规格的起草领导协调小组及工作专班,采取自主起草与委托专家起草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主动作为。《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细化主体职责,规范决策实施程序,建立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及容错免责等机制,为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激励和保护改革者,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提供法治保障。《条例》重在“促进”二字上下功夫,努力将省委关于改革的决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促进深化改革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中央深改办对《条例》的制定给予了高度关注,《改革情况交流》和《学习与研究》分别刊载了《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人民日报、新华社对此予以报道和肯定。 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火点下降八成,减幅居全国首位 2015年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全国率先依法作出了《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重大举措。 《决定》自5月1日正式实施后,得到全省上下一致拥护。全省各地加大贯彻实施《决定》的力度,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组成3个执法检查组,分赴荆州、荆门、孝感、随州、黄冈、鄂州6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求市、州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据第三方评估报告表明,经过全省各地、各级、各方共同努力,实施效果超出预期。我省农民对《决定》知晓率达到91%,夏季全省主要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同比下降82.2%,减幅居全国首位,部分市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经开始显现。《决定》的颁布与实施,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次成功实践,也是我省坚持生态立省和绿色发展的创新之举。 开展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执法检查 促进系列减负措施出台 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在过去三年持续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的基础上,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6类28个企业不合理负担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及时交当地人大、政府研究处理,并进行跟踪督办,促进整改落实。 省委充分肯定执法检查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重要批示,将执法检查报告批转省政府和各市州,要求对照报告,逐条研究改进意见措施,省委督查室对整改工作进行重点督办。 省政府高度重视,9月至10月先后召开6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环保、交通等20多个部门根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出台了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废止或暂停一批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系列减负措施,经济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深入开展宗教工作专题调研 调研成果及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承担并完成了省委“新常态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重大调研课题基金项目,以调研成果推动湖北宗教工作。 调研组深入基层,召开座谈会15场、走访宗教场所32个,发放问卷1500多份,走访近200名市(县)党政领导和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负责人,取得第一手材料,与武汉大学、省社科院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形成湖北宗教现状分析报告。调研组站在全局高度,紧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根主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6个方面的对策与建议:如全国人大要及时对宗教法的制定进行研究、促进《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增设专门机构、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宗教团体建设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也在该报告上批示。该报告在《中国宗教》2015年第10期刊发。 广泛深入开展扶贫执法检查 依法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为有效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省委提出的“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目标,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扶贫执法检查。5个检查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深入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片区和插花贫困地区,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主任会议成员还先后深入红安、秭归、蕲春、罗田、来凤、巴东、崇阳、宣恩等联系点调研精准扶贫。这次执法检查,突出重点,规格高、规模大、效果好,既了解扶贫攻坚的实际和困难,又掌握了省扶贫条例与精准扶贫的不适之处,为修改条例奠定了基础。 省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推进执法检查和调研成果转化。关于甘肃省精准扶贫工作情况的考察报告、关于大悟县精准扶贫工作的调研报告,均得到省委领导批示,分别在省委《决策与咨询》和《三农研究》上发表。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成果被《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所吸收,如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帮扶责任,建立督查检查机制等。特别是在扶贫投入方面,“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的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的政策,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 我省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保护土壤环境是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的大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作为;是湖北地方立法主动担当、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重要实践;体现了全省上下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理念,加大力度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坚定决心。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作为2015年度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四次审议、专家全程参与修改、数易其稿的基础上,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完善法规,促进法规的实施,体现立法在生态湖北建设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全国是率先之举,全国人大和国家环保部多次到我省进行专题调研,对该项立法予以指导和充分肯定。 首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省级立法 公共资源招投标,事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分散、规则不一、多头监管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确定了建立一个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坚持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实行交易、管理、监督三者相互分离和制约,对招投标项目、参与主体、行为、过程等四个方面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监管,坚持交易规则、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等五个方面的统一。《条例》的出台开创了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的湖北立法模式。国家部委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积极推广我省立法经验。 首次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部门同步报告机制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创新审计监督工作方式、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跟踪督办实效,积极探索建立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同步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机制。 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期间,省教育厅、省地税局首次作为重点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本部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通过组织实施省直部门审计整改同步报告,一方面强化了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督办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制度化、长效化,切实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增强了被审计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促进部门牢固树立预算法定和财经法纪观念,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从整改的总体情况看,2014年审计查出问题总体整改率91.56%,是历年最好的一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充分肯定了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经验。 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蹄疾步稳”的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经过制定方案、拟定标准、组织申报、调研评估、研究确定等环节,在推动12个市州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2015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确定黄石等12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及时对立法条例作了修改。《决定》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导,报请省委转发《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提出市州立法条例示范文本,推动市州人大依法设立法规统一审议机构和立法工作机构,举办立法培训班,组织立法干部到省人大机关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经验和做法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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