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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 当防三大误区
2016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杨学友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对事故认定不服,法定救济途径是: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然而,一些当事人“放弃”救济机会后,却误入行政诉讼、上访等误区,其要求追究警方失职等主张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误区一:未对肇事车测速,交警部门应担失职责任?

    [案例] 刘阿姨骑电动助力车闯红灯后,与周女士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刘阿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刘阿姨因违章闯红灯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之后,周女士以轿车毁损,支付修车费7600余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阿姨承担全额赔偿。刘阿姨败诉后,找到交警部门,要求承担未对周女士轿车测速之失职责任。交警部门认为,周女士是在绿灯亮后起车前行,其在100米内,即便加速,其速度也不可能达到超速程度,未测速并无不当。刘阿姨不服,多次上访也未能如愿。

    [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法律对交警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应搜集哪些证据并未明确具体事项。那么,对任何一起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测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交警办案人员掌握。从本案事发情况分析,周女士系绿灯正常通行,即便速度快些,只要未达到超速程度,并无过错。而且,周女士的轿车是在绿灯亮起后起车,其在路口50米距离内即便加速,其速度也是极其有限的。鉴于此,交警部门未测速,并无不当,更不能由此认定其失职。此外,刘阿姨是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应当在申请复议的期限内主张复议权利,这个教训值得吸取。

    误区二:“测速”未开导致案难破,交警部门担责?

    [案例] 陈某之子小陈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未婚妻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恰好有一辆无号牌、无厂牌的农用三轮车因故障在道路中心西侧非机动车道停放。小陈来不及刹车,摩托车右前部与农用车左后角接触,导致二人摔倒在道路上,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小陈不幸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警方对碾轧小陈后逃逸车辆调查也未果。陈某认为,交警部门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严重过失,因在距其子死亡现场500米处的监控设备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故诉至法院,要求交警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处设置的超速监测设备是监测违法超速行驶车辆的专用设备,不具有监视和实时录像功能。超速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等原因,并非是造成涉案交通事故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作为管理者,当然具有保障道路监测专用设备处于正常运行工作状态之职责,如果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专用设备“失职”而引发过错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事发路段处设置的超速监测设备是监测违法超速行驶车辆的专用设备,不具有监视和实时录像功能。那么,即便公安机关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因超速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等原因,并非是造成涉案交通事故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据此,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误区三:砸车窗查酒驾,构成行政违法?

    [案例] 某日夜晚21时许,交警进行大规模“猎虎”行动查酒驾时,一辆灰色轿车进入警方集中检查的布防区。该车司机发现后,立即掉头准备逃避之时,被警车从侧后方逼停在路边。面对警方的逼停。该司机被逼停后依然不肯打开车门,不配合检查,期间撞开警车两次逃跑,构成了危险驾驶。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执法人员砸车窗玻璃逼其下车。该司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后,以交警部门砸车窗涉嫌暴力执法为由四处上访。均未获得支持。

    [评析]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项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本案载明的事实是,交警办案人员在要求受检司机接受检查时,该司机撞开警车两次逃跑,其行为已经构成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警方执法人员为保护自身及周围群众的安全,依法使用武器(砸车窗玻璃逼其下车),是正当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当、过当、过激、过错,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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