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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水土资源 建设生态湖北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解读
2016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孙爱萍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全面推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201511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21日起施行。

    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公益性、综合性、艰巨性的特点,不能完全依靠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开展,必须强调政府的组织引领和协调社会各方的作用,建立相关考核机制。由此,办法明确规定: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的关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三是为了保证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对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水土保持纳入生态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布局

  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也是环境问题,依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和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布局、系统考虑,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制度及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总要求,办法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以在更广领域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二是确立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三是强调水土保持规划要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明确在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四是明确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合理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是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有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也是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前提。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由于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发生各地划分上述区域时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过大的现象。针对上述情况,办法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江河和湖泊保护范围、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山地和梯田集中分布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以及其他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崩岗和石漠化岩溶,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同时,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纳入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具体范围。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标准,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科学细化水土保持预防措施

  水土保持重在预防保护,特别是在一些生态脆弱、敏感地区,一旦造成水土流失,恢复的难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无法恢复。办法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水土保持具体预防措施:一是实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的水土保持预防措施。为减少人为干扰,维护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县(市、区)林、草等植被覆盖率年度指标和考核要求,向社会公告并督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自然生态格局,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空间,提高林、草等植被覆盖率,加强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二是针对土壤侵蚀临界坡度,进一步明确坡耕地水土保持预防措施。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极易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为了加快生态湖北建设,办法依据上位法在明确禁止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同时,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和密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已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其退出种植,实施生态修复,还林还草;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三是针对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提出预防对策。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同时,列举了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细化了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具体情形。

    明确水土流失治理对策措施

  水土流失治理是建设生态湖北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必须根据各地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治理,才能取得积极成效。办法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水土流失治理对策措施:一是进一步强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强大合力。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进水土保持相关产业,培育和完善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二是将水土流失治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等途径,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美化人居环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同时,分别对山区和平原地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三是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办法规定城市市区应当加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在城市规划中统一规划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涵养地下水,修复城市水生态。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掌握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水土流失危害、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不全、人员经费不足、技术手段及监测设施落后等问题,就细化上位法水土保持监测措施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构建全省水土保持网络体系,保障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机构,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四是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进行动态监测,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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