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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工作 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016年第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夏祖乔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在2015年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要认真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可以说,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既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也是全体公民的应尽义务,更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有关各方只有切实担负起职责,履行好使命,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和实施。 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是“一府两院”的根本职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是全体公民的应尽义务。民无法不立。在法治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大家随心所欲,各行其是,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更是天方夜谭。为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首先必须学法懂法。公民只有认真学法,才能知法,懂得如何行使权利,明确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才能增强法治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真正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切实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权力。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针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的专门检查,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某种程度上讲,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 二、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 执法检查的目的和主旨重在发现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正因为如此,坚持执法检查的问题导向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黄石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实地察看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动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应当看到,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多年形成的传统思维和做法依然存在不少缺憾。首先是在确定执法检查项目上不够精准,选择的法律法规与全市改革发展的大局关联度不够高,没有很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执行某些法律存在严重薄弱环节的领域有所忽视;其次是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不够充分,部分检查组成员缺乏事先学习和培训,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较为欠缺,在检查中不懂行,看不到问题,挑不出毛病,提不出对策;再就是在执法检查形式上不够细致、不够科学,有时追求“短平快”、搞“轰动效应”,常常是仓促上阵、一天时间完成任务,最终“雨过地皮湿”流于形式。因此,导致执法检查效果不够明显,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少问题看不到、摸不准,该查的没查,该纠的没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在执法检查中坚持问题导向,必须注重科学选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庞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一万多件。基层开展执法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同时,每一部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在检查过程中一般也只能选取若干方面进行。这就要求执法检查项目的选取必须突出重点,紧扣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回应社会的普遍关注。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制订年度监督计划之前,应当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检查项目,尽可能使选取的检查项目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要。要处理好检查数量与检查质量的关系,本着“少而精”的原则,集中精力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坚持问题导向,必须优化检查方式。执法检查要想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在改进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在运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等传统方式的基础上,大力倡导问卷调查、个别走访、分头暗访、抽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接受投诉举报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要把自查与抽查、分片检查与集中汇报、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个别谈话与问卷调查等结合起来,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面,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执法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根据需要由各检查组自行安排,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实施,不必在一天时间内匆忙“结束战斗”。各类调研会、座谈会尽可能邀请基层单位和普通公民参加,多听群众意见,不安排领导陪同,力求把检查重点放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上。 在执法检查中坚持问题导向,必须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不断完善执法检查方案,选调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精兵强将作为检查组成员,认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确保检查队伍在法律和专业知识方面能够胜任工作需要。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充分听取检查组成员的意见,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尤其要剖析典型案例,做到举一反三,形成有分量的执法检查报告。 三、加大违法必究的监督力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努力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敢于公开。监督公开是由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一方面有利于“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体现监督公开的原则。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纠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及时敲响警钟,督促限期改正,尽可能将不利影响消除在萌芽状态。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监督问责。执法检查要坚持整体把握的原则,对于突出问题,特别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包括一些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等违法行为,各级人大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敢于监督、敢于亮剑,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到位,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担负着重要职责,肩负着光荣使命。我们必须立足实际,精准选题,改进方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努力推进法治黄石建设。 (作者系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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