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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建议
2016年第1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建议人:索明全(省人大代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等

案由: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日益活跃,市场主体增多,在增添市场活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同时,非法集资乱象在全国很多地方也呈现出井喷态势。非法集资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极大地危害社会和谐稳定。2015127日,省长王国生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快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其着力点重在引导和规范。法无禁止即为允许。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相反合理正常的民间借贷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但明令禁止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集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一般来说,个人吸收30户以上,单位吸收150户以上即为非法集资。按照这个标准,实际上我国当前的民间借贷很多早已演变为非法集资,必须迅速加以甄别,予以打击。

建议:从司法、金融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规制,多渠道、多方式促使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透明化、秩序化轨道。

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谋取不法利益行为。对起诉到法院的每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要查清借贷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审查。在送达、开庭、调解、宣判等程序上依法快捷释明,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出头就打。对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息以及在本金中已计入了的高利息、赌博时借款等“问题借贷”坚决不予支持。整治虚假诉讼。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全面客观地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有瑕疵的借条、欠条要结合其它证据,认真审查,构成虚假诉讼的驳回起诉,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厉制裁。在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专门从事高利贷的人以非法经营罪,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借贷又不归还的以诈骗罪,向社会不特定人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强化金融监管,建立风险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总结十堰市委、市政府对投资公司和非法集资专项整治的经验,建议在全省集中一段时间有针对性地对民间借贷中牟取暴利、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实时监控,对违规操作、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清退和取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资金流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入非法金融市场。严格审查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对其组成人员、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等进行全面规范。对一些涉及人员众多、利息约定过高,易引发社会稳定的案件应引起重视,及时收集、更新信息,把握最新动态,快速研究措施和对策,建立公、检、法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多部门联动的风险监控机制,以免发生社会动荡。

加强民间借贷的综合治理。加强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的监测跟踪,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防止引起系统性风险。建立民间借贷征信调查行业规范,降低投融资风险。加强法制宣传与金融知识教育,推广示范性的借款合同,增强投资主体理性投资意识。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借鉴国际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做法,按照政府增信、企业联保的原则,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补偿机制,首先解决一批信用等级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但缺少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省政府提出创新银政企合作模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省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50亿元,引导推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题。这一作法切中要害,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但是规模太小,难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建议在市县财政也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帮助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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