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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法治湖北建设新篇章 ——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回顾
2016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滕鑫曜 郑文金 图/本刊记者

    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湖北特点的法治建设之路”,推进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这标志着我省进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五个发展理念”,围绕改革发展、民生和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先后审议17件法规和法规性决定,通过11件;批准武汉市6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规定以及“一州两县”5件单行条例,以法治引领和促进改革发展。坚持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亮点纷呈。

立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立什么法,是地方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支撑、促进改革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全面深化改革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湖北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为促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确定为全省重大改革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组织协调和起草,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该条例。条例立足湖北实际,把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针对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和改革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明确改革主体责任、改革决策与实施程序,建立改革的保障激励机制,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我省全面深化改革。

  公共资源招投标,事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创新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综合监管“湖北模式”。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科学确定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预防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该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加强生态领域立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亮点和特色。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先后进行四次审议,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这是我省继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又一重大生态立法,各方高度关注。该条例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以及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土壤污染控制、修复措施,同时加强责任追究,确立最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

  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也是环境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将水土保持工作置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布局、综合考虑,正确处理好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持的关系,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立法加强社会治理,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共享发展,是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城镇供水是保障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重大又现实的民生问题。2015年,制定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针对各方面意见比较突出的城镇供水特许经营、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等焦点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加强对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权的监管,保证供水安全,不得降低供水服务水平;同时,对二次供水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作了全面、具体规定。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五保供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2015年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针对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不高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不得低于80%;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常委会出台了《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明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政府及民政部门、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级志愿者协会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志愿服务工作格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保障、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组织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志愿精神。

  2015年,常委会还修订了《湖北省旅游条例》,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为了推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对我省现行有效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作出《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共修改29件、废止1件地方性法规。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第7次组织开展法规清理。

把科学民主立法写在旗帜上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立法选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和总开关。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立法选项工作机制,在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基础上,首次采取电脑网络端和手机微信端“双端联合”,在荆楚网及其官方微信平台“公推公选”2016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20余万网友参与投票,其中,武汉市以外投票占74.64%

  立法调研是否深入,直接关系地方立法质量。如,审议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时,围绕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志愿服务的保障与激励等焦点、难点问题,省人大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广东等省以及省内各地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几十场,广泛听取意见。在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时,就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重要条款,专门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为制定好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常委会在省内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等各方面意见;还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赴国家环保部调研,听取指导意见。

  探索完善法规起草、审议等机制,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显现。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综合性、全局性的法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立法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对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常委会实行隔次审议。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考虑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设置有待深入调研,经报省委同意,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继续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所有法规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作用,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我省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到我省调研联系点建设情况,并编发简报,推广我省成功经验。襄阳市人大常委会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除法规草案坚持征求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外,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委托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首次邀请市州人大常委会同志参与研究修改。

 

扎实推进市州行使立法权

  20153月,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同时规定,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在我省,武汉市已享有较大市立法权。从1个市到13个市州,既要及时放开立法权,又要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是一个全新的挑战。经认真、审慎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决定,按照省委“积极稳妥”的总体要求,认真谋划,积极作为,整体推动。

  4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以及秘书长乔余堂等领导同志组成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经过拟定方案、提出申报、调研评估等环节,在确定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经报省委同意,730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规定黄石等12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1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推进市州行使立法权的第一步。为保证市州顺利行使地方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加强指导和支持。

  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依法成立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设立负责法规草案具体修改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地的立法需求都很迫切,但绝大多数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未设相应机构,是市州行使立法权的最大障碍。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省编办多次沟通协调。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省编办报经省编委批准,一次性批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正县级法工委。市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按要求依法在2016年初由人大会议陆续设立。

  立法工作的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做好立法工作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干部队伍。为使市州立法干部尽快适应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从20158月起,先后组织市州人大立法干部60余人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培训班;举办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请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立法的同志授课,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的立法干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约130人参加培训。同时,组织了2批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干部挂职锻炼,每批12人,进行融入式学习,全程参与立法调研、法规草案修改等工作,熟悉立法工作程序,积累立法工作经验。

  为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对立法前准备工作和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等方面作了规定,由省委办公厅予以转发。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导意见》很及时、很重要。各市州党委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强化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立法能力建设,认真做好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全省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为了帮助市州人大制定好立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市州立法条例(草案),依法提请2016年初召开的人大会议审议表决。

  201512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推进市州立法工作座谈会,对加快立法准备工作、落实指导意见等提出明确要求,为20161月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作充分准备。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我们深信,在法治的春天,沐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我省地方立法之花将越开越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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