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入了制度化发展的轨道。然而公益诉讼纷繁复杂、覆盖领域广,检察机关显然不能对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包揽,而应有所限定。笔者认为,有四项原则应予遵循。
一是尊重私权原则,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往往相互混杂,如果通过私益诉讼能达到公益保护之目的,则应实行公民诉权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推动因公益侵权而受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
二是谦抑审慎原则,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首先尝试其他解决途径,如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督促或支持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率先提起公益诉讼。只有在无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才能最终提起公益诉讼。即便公益诉讼已经启动,若行政机关积极作为,采取了有效保护公益的举措,检察机关还可以撤回诉讼。
三是循序渐进原则,公益诉讼跨领域广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典型突破、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原则,有重点地进行试点。
四是最终守护原则,如果其他主体受制于各种缘故而没有提出公益诉讼,则检察机关不能坐视公益受损的事实而不顾,必须肩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最终职责。
在遵循这四项原则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比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保持在“非这样不可”的限度内,必须要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事实。此外,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还应当具有典型意义,通过该案的诉讼解决将对相应的国家立法、公共政策、执法机制、治理系统的完善产生推动作用,以达到“通过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