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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赦贪官
2015年第1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陈鲁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此次特赦草案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不赦贪官,不仅是本届政府的决定,也是历朝历代政府的共识。古时,那些在大狱中苦苦煎熬的囚犯,特别盼望皇帝家能发生什么特大喜事,比如老太后过六十、七十大寿,多年不育的皇后喜得皇子等。每逢此时,皇上不免“龙颜大悦”,一高兴,就要“大赦天下”,囚犯们就有可能重见天日。但这种赦免并非“浩荡皇恩泽及万物”,而是其他罪犯都能赦,就是不赦贪官。

    唐朝国力最强,好事最稠,大赦也最多。贞观四年,唐太宗下令大赦,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囚犯一律赦免,但规定官吏枉法贪财者不赦。开元二十年,唐玄宗下令大赦,同样规定犯赃贿不予赦免。宋太祖在位16年中两次大赦,也规定官吏受贿者不赦。金王朝世宗完颜雍也曾颁布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明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恒串通中央六部及府、州、县的一些官员作弊,侵吞官粮2400万石,全国各地卷入此案官吏多达数万人。案发之后,朱元璋大为震怒,将涉及案件的数万之众全部处死,并昭告天下:“朕召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以后的皇帝们也曾多次下达赦令,但均强调贪官不能赦免。

    历朝历代都不赦贪官,固有前后沿袭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历代统治者都有一个基本共识,即贪官的危害性比任何一种罪犯都大,因此,谁都能赦免,就是贪官不能赦免。以今日中国的法律制度而言,虽然有特赦、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司法政策,但无论如何,对贪官重于其他罪犯的危害性,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对贪官“法内施恩”如特赦、减刑、假释等要慎之又慎。据经济学家匡算,腐败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有数万亿元之巨。

    贪官与卖假货的奸商比,奸商骗人钱财,所得有限,又极易被人识破,贪官卖官鬻爵,不仅自己中饱私囊,还养出一批新贪官,四处祸害百姓,败坏党和政府名声。那些卖官书记、卖官专员、卖官市长,其治下一片乌烟瘴气,腐败塌方,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其危害不是比奸商要大得多吗?

贪官造孽,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能量和影响,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的危害比一般刑事罪犯要大得多,因而对他们更不能心慈手软,不能被他们伪善的鳄鱼眼泪所迷惑,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一个官帽顶几年刑”,使其重罪轻判或蒙混过关。封建社会尚能坚决不赦贪官,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制定出严厉可行的法律条令,严惩贪官,除恶务尽,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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