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6年1月1 日起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我省以立法的形式对宪法宣誓作出具体规定,使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政治生活常态,体现出宪法的崇高地位,更是法治精神的一种生动表达,有利于塑就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强化全社会对宪法的了解和尊崇,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制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意义。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目的在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为保障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依法规范我省宪法宣誓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十分必要。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宪法宣誓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今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实行宪法宣誓作出决定,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就如何组织全省宪法宣誓活动制定具体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三是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宪法宣誓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做好全省宣誓活动组织工作,切实增强宣誓的神圣性、庄严性,及时制定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办法规定宪法宣誓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办法规定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宪法宣誓誓词。我省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我省宪法宣誓的誓词统一规定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进行场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但是否组织分类宣誓,我省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地方检察院检察长不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即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5]53号关于《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职时如何进行宪法宣誓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需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程序,未经批准程序,检察长无法就职,也无法进行宪法宣誓。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即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我省办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在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时的宣誓。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时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宣誓后,是否还要就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务进行宣誓,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但如组织进行分类宣誓,要明确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职务的,应当进行宣誓。
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区分情况,分别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代理正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组织。人大常委会推选的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的政府和“两院”代理正职人员,直接从已担任副职的人员中产生的,已经宣誓过的,不再宣誓;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职务的,要进行宣誓。
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否不再参加分类宣誓。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不再参加分类宣誓。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这是将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证书与组织宣誓三者有机结合所做的规定。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宣誓活动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对于担任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副院长、担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副检察长是否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宣誓,可由组织宣誓活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把握。
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活动,由以上任命机关分别组织。
集体宣誓时宣誓人须左手持宪法文本。集体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持宪法文本,置于胸前,主要是为了体现对宪法的尊重,保证宣誓的神圣性和庄严性。
只对公开报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宣誓活动做了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宣誓活动,是在人大或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选出或者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后进行;对宣誓活动进行公开报道,是宣传人大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有利于增强宣誓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一府两院”组织的宪法宣誓活动是否公开报道,可以由组织宪法宣誓的机关灵活把握。
组织宪法宣誓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的处理。鉴于我省需要组织宪法宣誓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具体细节难以考虑详尽。有关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我省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宣誓的实施方案,解决具体操作层面问题。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