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这是对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最切实有效的刚性规定之一,“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可以有效地弥补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的制度性不足,让乡镇人大职权依法能够进一步得到充分行使。
“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依法完善制度。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这是立法底限,而不是每年“只”举行一次。因此,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于法无悖。乡镇人大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一样,都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职权也大同小异。但是,乡镇人大又不同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这不能不说是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一个制度性缺憾。因此,让“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形成新常态,可以有效地弥补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的制度性不足。
“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依法切实需要。人代会一年一次自上而下已成现实常态,乡镇人代会也不例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增开人代会,且绝大多数的特殊情况也只是为了完成选举任务。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增开人代会,大多是为了完成选举政府“一把手”和人大常委会主任,纵然是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政府副职需要选举,也未必急于增开人代会。乡镇人大也是如此,大多是政府乡镇长和人大主席需要补选,才有可能增开人代会,少有为了个别副乡镇长的变动来增开人代会的。对于人代会选举对象在闭会期间的个别变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行使接受辞职权和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来解决。而乡镇人大由于没有常设机关,依法必须通过增开人代会来接受辞职和补选来完成。因此,乡镇人代会一年举行两次,可以有效地解决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正、副乡镇长变动的受辞和补选,具有现实针对性。
“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依规常态设定。今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相关职责,基本上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或机构的制度性缺憾,让乡镇人大主席团实现了“准常设”。变乡镇人代会一年一次为一年两次,省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如可以统一制定诸如“乡镇人大(或主席团)工作条例”,将文件要求的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举行2次,明确为“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让这一刚性规定落地开花。为此,建议地方性法规关于“乡镇人代会一年两次”的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明确两次人代会召开时间。乡镇人代会可以分别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第一季度的人代会应为已成惯例的人代会例会,相关议程按约定俗成;第三季度的人代会要逐步形成新常态。
原则规定第二次人代会的议程。可以明确在第二次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和人大主席团的半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专项报告等。
细化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地方组织法第五次修正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性法规应依法细化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能,让其发挥好作为乡镇人大“准常设机构(或机关)”的职能作用。如乡镇人大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特定职权,诸如接受代表辞职、暂停代表执行职务和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接受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正、副乡镇长的请辞等方面的职权,报乡镇人代会备案,能有效地弥补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的制度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