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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算绩效审查监督探析
2015年第7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李明国 万颖磊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预算法,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出绩效预算应遵守绩效原则,要求将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与此同时,新预算法也对人大提出了“加强预算绩效审查和监督”的要求,这意味着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将由合规性审查监督为主,向更加重视预算绩效审查监督转变。 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预算绩效监督认识不够充分。就县一级来说,预算绩效管理还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在一些地方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具体执行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认识不充分、思想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就地方人大监督而言,目前,地方人大开展的对预算审查监督主要侧重于合法性、政策性、合理性、真实性等方面,而对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则关注度不够高。有些地方对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甚至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仅仅只是在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时作为一项补充内容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加之,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专业性人员甚少,审查监督时往往找不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很难进行实质性监督;就财政管理工作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管理”等观念没有得到彻底根除,绩效管理意识尚未完全贯穿于预算执行的整个过程。同时,在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等方面由于没有建立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缺乏制度设计和规范,绩效的理念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运用;从部门参与来看,各部门往往只重视财政资金的争取,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和产出结果等绩效工作,单纯地认为只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就行,而没有考虑资金使用的成本和效益,没有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 预算绩效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地方人大对预算的绩效审查监督工作处于起始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及指标评价体系:一方面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制度不健全。目前,有些地方还没有出台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不健全,人大开展绩效监督显得“无据可依”;另一方面预算绩效审查监督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预算绩效审查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是开展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基础,对于县一级来说,预算绩效工作刚起步,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审查标准都在摸索之中,各项绩效审查监督考评指标设置不规范,缺乏一套建立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审查监督指标体系,难以满足不同层面和不同性质的预算绩效审查监督需求。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不够严格。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效果取决于审查结果的应用,从现实情况看,对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结果应用缺乏刚性,还未形成对结果追踪问效的责任约束,没有真正将结果应用到完善政策导向、精细预算编制、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同时,对于审查出的问题还存在“年年监督,年年犯”的现象。 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好“查过算数,审过算了”等问题,以确保预算审查监督的水平有实质性提高。 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路径选择 加强宣传学习,强化绩效监督意识。目前,社会各方面对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认知度还不够高,有必要在强化绩效审查监督意识上切实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提高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认知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管理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使社会各方面树立预算绩效意识,让重绩效、用绩效、管绩效成为一项主动的、自觉的、常态化的工作;二是加强协作,增强绩效监督工作合力。人大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配合,认真抓好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的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培训、学习交流、工作调研等形式,对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参与人员、人大代表、中介机构专家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增强绩效监督综合实力,提升预算绩效审查水平。 建立健全机制,夯实绩效监督基础。抓好绩效审查监督工作,促使绩效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着力点应该放在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上:一是建立健全绩效审查监督管理制度。要着力构建“绩效目标监督、绩效运行跟踪监督、绩效评价实施监督、绩效结果应用监督”等四项绩效监督制度,制定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监督的各项制度,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绩效审查监督工作机制。要着力构建由政府支持、绩效部门自查、财政部门核查、人大重点督查的工作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工作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形成环环相扣、完整配套的工作机制,提升绩效审查监督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绩效审查监督评价体系。要建立绩效部门自我评价、中介机构评价与人大代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充分借助专家的智囊作用、中介的核查能力和人大代表实践经验,提高绩效审查监督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四是建立完善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在指标设置上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项目分别建立绩效指标。指标体系的选定应当做到科学、合理、有效,要按照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指标的简便易行,统一评分标准,以增强绩效审查监督评议的可比性。 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绩效监督实效。在完善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要根据本地的现实情况重点做好三项基础性工作:一是适时开展在线监督。在地方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设立预算绩效网络监督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对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对在线监督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向同级人大作出说明,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及效果;二是开展专题监督。以专题会议形式开展绩效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和重点部门,由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每个项目(或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评议工作组报告评估报告,人大代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及市民代表参加评议会,进行现场绩效评价打分,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开展审计监督。对列入地方人大重点监督的项目资金,委托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审计结果和整改报告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针对存在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强化结果应用,增强绩效监督约束。预算绩效审查监督能否取得实效,绩效审查结果能否得到充分应用是关键。因此,要建立相关约束机制,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一是建立绩效审查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审查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作为完善政策和今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审查结果优秀的单位和项目,在今后年度预算时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先考虑。审查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相应减少其以后年度预算,做到审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切实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建立绩效审查结果公开机制。对民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民生支出、专项支出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绩效审查结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可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社会公众对绩效管理的监督,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绩效审查结果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将预算绩效审查结果与部门及其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将绩效审查结果纳入政府实绩管理,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追踪问责,对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应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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