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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2015年第7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王建鸣

     一、要在提高认识中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中举足轻重,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湖北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担负起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重大职责。

  当前,我省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我国正在重点实施“三大战略”, 这对湖北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我们要抓住这个战略机遇,就必须通过法治湖北建设来进行保障。省委明确提出“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既保证了全国发展战略在湖北的实施,也符合湖北实际的。特别是国务院在前期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最近又取消大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治建设能不能跟上来,法律法规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关系到我们国家能不能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崛起的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愿望十分强烈,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前哪一个行政事项公布不到位、程序不到位,人民群众就会立马给你提意见。每一个法规草案在征求代表意见和在基层调研中,都会听到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我们的立法工作、法治建设都很有益。与此同时,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履行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个权力,履行好这个职责,回应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推动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要在服务大局中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机关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水平和成效如何,集中体现在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水平和成效上。

  (一)要把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与加强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

  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既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又要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法治保证。要坚持党委在立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计划和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拟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必须事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省委讨论决定。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

  (二)要把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结合起来

  立法的过程也是改革凝聚共识的过程。我们要坚持立法决策和发展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推动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发展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巩固改革发展成果。实践经验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给改革预留空间。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三)要把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与全面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法治为民,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使法治建设真正反映民意、改善民生、惠及百姓。特别是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市场物价、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要把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与党的最新执政理念结合起来

    “四个全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总的、全面的、纲领性的总体部署,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职权,为“四个全面”在湖北的实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制定“史上最严”的“治水法典”,出台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发挥了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人大工作新作为。

   三、要在突出重点中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计划。建立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选择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完善重要法规草案征求本级全体人大代表意见机制等。

  当前,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是着力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建设。目前,湖北仅有武汉市享有较大的市立法权,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其他设区的市也将启动地方立法工作。这既为各地加强地方立法创造了更大空间,也对各市立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建立健全人大相关机构,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加快培养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立法人才队伍;制定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规划,对立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做到提前规划、及时引进、重点培养,切实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能力。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要“紧紧围绕推进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加快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和富有湖北特点的地方立法,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改革发展战略引领性立法,加快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二是要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简政放权、促进公平、维护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三是加强政治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完善行政组织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等地方性法规。四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体育、扶贫、慈善、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社区矫正、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公共安全、互联网领域立法。五是加强生态保护领域立法。率先在全国探索制定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法规,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省委十届五次会议指出,要“切实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合理利用立法资源,科学把握立法节奏,着力推进精细立法,努力使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具体到人大立法工作,就是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一是完善立法选项机制,明确立法选项标准,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二是加强法规起草协调,重要立法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组成法规起草协调小组,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有序提请审议。三是进一步完善法规审议机制,建立健全常委会联组审议制度,合理安排常委会会期,保证法规审议质量。四是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可实行单项表决。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五是建立立法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召开立法新闻发布会、法规解读、专家评论等方式,及时宣传普及法规。六是建立法规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七是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向基层和专业人士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等。

  (四)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

  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依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杜绝无权机关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四、在加强领导中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一)要以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为契机,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一办三室”的同志,要通过推动法治湖北建设,通过与省委及省直其他部门的密切协作,加强人大建设,加强常委会建设,加强人大机关建设。“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不能就事论事的做项目,能力建设才是管长远的。通过实施方案、工作要点,使能力建设得到提升,使人大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要按照“四个到位”的要求来抓好落实

  责任到位。省人大常委会及机关推进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组织、指导、督办常委会及机关推动法治湖北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动法治湖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协调、检查等工作。各责任部门要把法治湖北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台账清晰。

  制度到位。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一办三室”的同志都要思考一下,作为牵头单位要采取什么措施?作为协办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作为第二或第三牵头单位要采取什么措施?要思考作为主办单位需要怎么做,什么人来做;作为协办单位,怎么做,什么人来做。同时还要考虑时间要求是什么。哪些事是年度内的,哪些事是滚动的、跨年度的,哪些事是长期的,任务明确后制度要到位。

  工作到位。工作到位就是工作要细化,要抓落实,要有督办、要抓重点。如,启动设区的市的立法问题,关键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要求,如何抓住重点,抓住机遇,加强依法治市的能力建设和人大的自身建设,完善队伍。同样大家落实法治湖北建设分工方案也要抓住重点任务、重点问题、重点群体,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与年度“五项考核”一并进行。

  落实到位。要建立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人大既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科学立法工作,又要和执法、司法、普法以及队伍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互相配合,共同形成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责任部门的联系、沟通,对各责任单位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反映、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一办三室”的同志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都要积极配合,迅速行动,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

    “法兴则天下兴,法治则天下治”,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是我们的法定职责,要切实担负起这个重大职责,把法治湖北建设的各项任务承接好、落实好,为推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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