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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资源在阳光下交易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2015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滕鑫曜 孙爱萍

    5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8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首部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单独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总则、目录和程序、交易行为监管、专家和专家库、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四十二条。条例贴近实际、亮点突出,彰显湖北特色、体制创新。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维护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秩序,筑牢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促进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立法势在必行

公共资源招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公共资源招投标,事关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事关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利益,事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当前,在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质次价高、效率低下、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与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不力、不到位有关,社会关注度极高,亟需加强地方立法。这些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创新探索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综合监管“湖北模式”,这些成功做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认可,以确保公共资源招投标改革创新于法有据。    

                              确立科学合理综合监督管理体制

  传统管理体制下,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职责分散在各个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既审批项目,又审批资金;既组织市场交易,又参与市场交易;既是资源出让者,又是交易监管者,存在监管分散、职责不清,同体监督、封闭运行,分散交易、各自为政,违规干预、方便隐蔽等诸多矛盾和问题。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结合我省在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的原则,确定了“一综合、二结合、三分离、四监管、五统一”的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即对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一个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坚持综合监督管理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二者有机结合,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三者相互分离制约,对公共资源招投标项目(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参与主体(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标前、标中、标后)四个方面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监管,坚持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行业自律组织“五统一”的监管保障和支撑,这些既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行政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同时规定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通过这些规定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力量,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络。  

                               构建平台促进交易集中管理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破除招投标体内循环、同体监督的弊端,有利于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二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明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投标目录。四是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规定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明确监管内容和责任

  在职责分散、内部运行监管体制下,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以及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问题比较猖獗,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影响了政府形象。为此,条例一方面专章规定交易行为监管的内容和责任,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分别作出规定。针对多头管理、相互交叉、职责不清的监管现状,条例在不改变行政监督部门法定执法主体及职责的前提下,赋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活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堵塞监管漏洞。另一方面为切实加大对规避招标、场外交易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条例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措施;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明确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规范专家库建设管理

  为加强专家库的建设质量,提高专家评标定标的质量和公共资源招投标效率。针对当前专家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设专章对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专家的资格管理和培训作出了规定:一是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二是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申请、评审、确认,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三是制定和完善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和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四是规定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和管理,规范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和专家评标行为,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确保评标质量。此外,条例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或者获取、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进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失信问题比较突出;受监管体制限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被自然阻隔、封闭、碎化和失真,在招投标领域形成了“逆向淘汰”,造成了失信易、立信难,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的一个“毒瘤”。建立健全招投标诚信体系是市场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的广泛共识,更是政府的艰巨任务。公共资源招投标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市场的基础工程,关系到招投标市场改革发展的成效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效益。为此,条例设专章对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二是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三是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规定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四是对失信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市场限入或者禁入限制,对一般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三年或者永久禁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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