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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志愿服务经验及 对我省志愿服务立法的启示
2015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喻灿

    大陆与台湾地缘相近、文缘相承,台湾地区志愿服务较之我省更早、更完善、更发达,其有益经验对于加强我省志愿服务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示意义。

    一、台湾地区志愿服务基本情况及主要经验

  在台湾地区,志愿者被称为“志工”,志愿服务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叫“义工”),其宗旨是积极倡导公益精神,推动的方式是引导志工自愿为社区提供服务、没有任何强迫色彩。随后,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岗位也开始出现志工,如义警、义消、义交等,县市行政机关的服务岗位也有倒茶、接待等志工,后又逐步向医院、学校延伸。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志工扩展到文化单位的导览。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特别是1999年“9·21大地震”后,行政机关推出了“社会祥和计划”专案、鼓励民众当志工,志愿服务得到蓬勃发展。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种类繁多,大致分为四大类:社会福利类、文化教育类、警务类、环保类。其志愿服务的主要经验:

  注重“立法”引导。台湾是全球第二个颁布志愿服务相关法律的地区。2001120日,台湾地区颁布志愿服务法,对志工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认证、补贴、奖励等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旨在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志愿服务工作、让有心参与志愿服务工作的人得以在最大鼓励下为社会服务。该法颁布后,“义工”统一被改称“志工”。之后,又相继颁布了《志愿服务奖励办法》、《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管理办法》、《志工伦理守则》、《志工服务绩效认证及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发给作业规定》、《志工申请志愿服务荣誉卡作业规定》、《内政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9部相关法规。同时,法院、侨务、劳工、卫生等机构也陆续出台了各自职能领域的志愿服务奖励办法,与“志愿服务法”配套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志愿服务规章体系,极大地促进了志愿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注重理念培育。台湾地区家庭、学校和社会十分重视志工理念的培育,志工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当志工、行善举”蔚然成风。志工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参与志愿服务已从一种个人行为变成一种人生态度和一种生活习惯。每年520日是台湾地区的“志工日”。台湾地区还设立了一个“金驼奖”,专门奖励贡献突出的志工。普通志工干满一定时限,都能享受相应级别的荣誉和生活上的便利。如在服兵役、升学、就业等方面,有志工经历者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通常大中学生如果没有一定的志工经历,得不到好的毕业评语,也难以受到好的学校及用人单位的青睐。近年来,台湾地区民众以当志工为荣,世界各地都有台湾志工的身影,岛内宗教团体也带头加入志愿服务行列,“遍地是志工”已成为台湾地区的新名片。

  注重平台支撑。台湾各地志愿服务推广中心都建立了志工网站和媒体平台,适时整理并公布本地各社区、各单位志愿服务的需求情况用工单位和志工随时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迅速发布和精确搜寻用工信息和资源供应情况。台湾地区依托高校和社区搭建各类志工培训平台,对新入门志工进行基础培训、对不同专业的志工进行专业培训,专门印发《志愿服务教育训练工作手册》,规定“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志工,不得享受志工的各项认证资格及奖励待遇”,从而避免了志工单凭热情办事可能带来的风险,更好地将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各民间志工团体还成立了志工俱乐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注重机制保障。台湾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志愿服务机制,在投入、管理、动员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投入机制上,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将志愿服务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竞标向社会购买所需的社会服务项目并为活动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各志愿服务用工单位也可向所在地区财政申请必要的志工教育培训、购买保险等费用。在管理机制上,行政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订立明确的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志工组织、用工单位与志工之间也都以明确的协议规范各自的职责、任务和权利;各地还实行“社工督导”制,帮助和监督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人员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对其绩效进行认证。在权益保障机制上,明确志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志工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还根据协议、用工单位根据单次服务项目为志工缴纳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等保险。

    注重民间主导。台湾地区志愿服务主要由民间公益机构承担,官方依靠民间公益机构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民间公益志愿服务机构非常发达、志愿服务组织达3万多家、志愿者人数达300多万人、服务项目达2万余项。许多民间志愿服务机构具有全球性质、面向世界开展志愿服务。以慈济志业为例,下设机构200多家,人数超过400万(全球参与人数),服务领域涉及医疗、教育、人文、环保等四大事业八项重点工作,在全球设有47个分支机构,创办了从幼儿园到大学博士点的“一条龙式”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募集的资金近200亿元新台币。

二、台湾地区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是传递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平台。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无处不在的志愿服务,将“自助与助人、利己和利他”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在台湾地区社会形成一种“有需求、找志工,有时间、做志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成为民众展示自我人生价值、提升自我素质的重要平台。“急公好义、兼爱互助、扶危济困、亲邻和睦”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借助有形的志愿服务在台湾地区得以传承和弘扬,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其中,使广大民众获得心灵的洗礼和精神的升华。

  二是弥补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调节不足的重要手段。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社会深入发展,民众物质和精神需求不断增加,有限的政府公共资源很难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受全球经济危机冲击影响,台湾地区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滞后性等缺陷日益凸显,大批志工在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科技普及、就业指导等领域提供了大量人性化、精细化的社会服务,顺应了层出不穷的社会需求,直接参与了社会问题的解决,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调节不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是创新社会管理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台湾地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最重要的方式,可以推动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做好政府“管不了、管不到、管不好”的事情,减少管理环节、提升管理效能。如台北市依托环保志工组织推行“垃圾不落地”和“垃圾分类回收”行动,成功破解城市垃圾困扰难题。

  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台湾地区全民化的志愿服务为创建和谐社区、化解社会基层矛盾、夯实社会稳定基础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条件,如义警、义消、义交等志愿服务相继出现并向公共安全领域延伸,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一批批志工陆续投入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心理疏导、医疗卫生、中辍生帮扶等领域,预防了各种违法犯罪和事故案件的发生;分散在各个小区里的社区志工,通过平时活动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提供志愿服务,凝聚居民情感、融洽居民关系,形成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较地地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制定我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思考及建议

  当前,我省志愿服务方兴未艾、形势喜人,但志愿服务管理与志愿服务实践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亟待出台新的法规予以规范。 

    扩大志愿者范围。台湾地区志愿服务主体构成没有年龄、户籍、学历、技能等方面限制,参与群体比较广泛,公众参与率比较高,志愿服务效果比较好。我省以青年为调整主体的条例显然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和任务多样性的需要。建议我省立法对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定义进行扩展,取消年龄、户籍、学历、技能等方面限制,可分别界定为:“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志愿者”,是指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自然人;“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台湾地区志愿服务领域十分宽广,内容非常丰富,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我省立法把志愿服务的重心由大型活动转移到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上来,把志愿服务的领域拓宽到主要包括邻里守望、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以及申请开展志愿服务的程序,畅通用工需求与资源供应衔接渠道,实现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

  加大志愿服务经费保障力度。台湾地区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保障纳入行政主管部门专门预算,一般性经费补助标准最高可达志愿服务活动总经费的70%,志愿服务有较为稳定的经费保障。建议我省立法将志愿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一般财政预算,具体操作方法可由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直接安排必要财政资金,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机构参与专门化的志愿服务工作。设立专项经费给予志愿者必要的交通、误餐及特殊保险等补助,为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健全志愿服务表彰激励机制。台湾地区对志愿服务的表彰激励比较全面且效果较好。建议我省立法将志愿服务纳入省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适当参照台湾地区有益经验,使我省志愿者在升学、就业、就医、贷款、养老、晋升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待,加大对志愿者的正向激励,形成回报志愿者奉献精神的社会环境。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于志愿服务满三年、服务时长达到三百小时以上的志愿者予以奖励,可以免费进入市属公园、风景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建立全省性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能有效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的利益,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避免“流汗又流泪”。建议我省立法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基本保费补贴,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得到“全覆盖”。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志愿服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情况,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加强志愿精神的培育和宣传。当前,我省志愿服务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群众参与度比较低,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还不够经常。建议我省立法增加志愿精神培育和宣传条款,从立法层面提升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水平,号召全社会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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