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人:张福好(省人大代表,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案由:2011年《湖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消防工作发展。条例实施四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火灾防控形势面临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尽快修订条例,使其更加适应我省消防工作需要,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一是主动应对消防现实斗争的需要。条例虽然对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作了规定,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必须补充和细化。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提挡加速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隐患存量难减、增量难控,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总体上处于易发、多发期,因此,加快修订条例相关内容,构建更为全面的事前定责、事中问责、事后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督促各级履职尽责,显得尤为紧迫。
二是推动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需要。从前期调研情况看,现行条例中“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等章节内容存在不明确之处,一些部门和单位消防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消防规划落实不力,消防公共基础设施欠账较多,消防经费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我省消防队伍建设与周边省份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优化顶层设计,尽快开展立法调研,收集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条款,加快推动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
三是规范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中消防审批、行政处罚的部分规定暴露出一些问题,不符合当前服务经济、简政放权的要求。第一,审核、备案和开业前检查的范围过大。条例在消防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范围。从目前情况看,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也不符合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另外,全省各地,尤其是县市地区小宾馆、小饭店数量众多,规模不一,有的是住改商建筑,无法提供申报资料。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模下限,按照要求都需要办理消防许可手续,执行难度较大。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过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但消防法律规定的部分条款处罚额度过高,一些小的备案工程和宾馆、网吧因违反相关规定,需并处至少3万元的罚款,单位基本无力承担,更无法继续投入资金进行隐患整改,如果依法强制执行,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案据:一是具备有利的外部环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严峻形式下,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各地区、部门、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共识和迫切需要,为条例的修订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是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消防工作在人大、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2012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荆门、十堰等地,专题调研条例贯彻实施情况。2014年1月,省政府制定出台《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大力推进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取得了良好效果。201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省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多年的消防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提出了很多改进建议。
三是具有充分的参考依据。近两年来,辽宁、吉林、广西、福建、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或修订消防条例,在立法思路和具体内容上值得我省借鉴和参考。
方案:附:《湖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