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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 为何有些权利无法享有
2015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颜梅生

    每年10月至次年6月都是大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令许多大学生无法理解甚至难于接受的是,同样是工作,却不能获得工资、工伤待遇以及其它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这到底是为什么?

    每天照常上班,为何无权获得劳动报酬

    【案例】 201410月,大学四年级学生小夏经学校安排来到一家公司进行专业实习。虽然其每天同正式员工一样上下班,甚至创造的效益也并不比正式员工低,但公司却一直没有向其支付过分文工资。年底实习结束时,平时对此耿耿于怀却不敢言语的小夏,终于鼓足勇气、理直气壮地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已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为由,要求公司按照同工同酬支付工资。可不但公司拒绝,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大学生实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业实习,即出于教学需要而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另一种是勤工俭学,即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本案无疑属于前一种。而在这一种情形中,因为大学生的实习具有培训性质,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决定了不仅其身份仍是学生,不符合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且用人单位对其使用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有着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只是针对“劳动者”,小夏自然无权依此为据索要工资。至于有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报酬,也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不能看作是工资。

    工作期间受伤,为何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 小杨是一所理工大学测绘专业的大四学生。201410月底,小杨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地质勘探局进行预岗实习。谁知,仅过去半个月,因为突降大雨,小杨被带班领导命令快速跑去收拾仪器时,不料不慎一脚踏空,跌入4米多高的河谷,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事后,小杨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由,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点评】 小杨的确无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确实有着上述相应内容,但它们指向的对象只是“职工”。正由于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决定了用人单位没有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即使出现伤害,亦无权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工伤保险赔偿。当然,这并不等于小杨便只能自食其果,因为带队领导无疑存在过错,即小杨可以根据《侵权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要求勘探局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书面签约,为何不能按无固定期论处

    【案例】 时至2015115,大四学生小文利用业余时间,在一家公司勤工助学已达13个月。鉴于自己即将面临毕业,而就业形势严峻,加之认为公司是难得的好单位,小文觉得如果能留在公司成为其正式职工,无疑是一个极佳的选择。于是,小文诚心诚恳地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请求。由于被公司一口回绝,小文遂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坚持认为公司对其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岂料,法院却并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前面说过,勤工俭学同样是大学生实习的一种主要形式。虽然该形式的产生与专业实习存在差异,即并不一定是学校所安排,甚至完全是大学生自己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关系所致,但却照样不能认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但用人单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为我国法律所允许,更不用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自然决定了虽然小文在公司勤工助学的时间连续超过了一年,但却不能视为彼此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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