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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代表有奉献精神 符合听证本意
2015年第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朱恒顺

       有些利益群体中,由于人员少,可能找不到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的人参加会议,也要确保其参加听证的权利,不能因为代表不热心公益就剥夺其参加听证的权利。

  据报道,前不久《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听证是协调各方利益的有效途径,是沟通决策主体与被管理者的纽带与桥梁。听证制度在建立现代决策机关与公众间的基本信赖关系上起着重要作用。

  听证代表是听证会的“主角”。选择听证代表,最根本的是把握两点:一是保证民意表达的广泛性,从而保证听证会上能够听到受到决策影响的各类群体的声音;二是民意表达的真实性,代表们在会上的发言应当能够真实地代表其所代表的人。听证代表是否热心公益、是否有奉献精神,与其自身利益是否会受到决策影响,则完全是“两码事”。不可否认,一些自身利益没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虽然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但往往难以体会到受决策影响的人的感受,听证会上的发言往往也难以切中要害。

  有些利益群体中,由于人员少,可能找不到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的人参加会议,也要确保其参加听证的权利,不能因为代表不热心公益就剥夺其参加听证的权利。因此,修订稿的这一微小修改,实质上是对听证本意的尊重,让听证更接近其本来面目。

  要知道,人们完全可以因为私利而参与听证,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而参加听证。不能不承认,无论是现代政治还是公共政策,几乎都是建立在对各种私利的博弈与平衡之上。哪怕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应当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召开听证会的本意,恰恰就是在公共利益和公民私利之间达成一个平衡,形成一种共识,因而就需要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要求听证代表有奉献精神,有些时候与听证制度是违背的。

  合格的听证代表只是听证成功的第一步。听证要发挥应有的价值,还需要听证会组织者公正“执法”,当好“裁判员”,确保各方意见得到真实准确的表达,并且要提供条件,让不同意见得到辩论和交锋,从而“辩出”真理,“辩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不让代表充分表达意见,不让各种观点充分辩论,听证会仍然可能会“走过场”,从而无法发挥其作用。

  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在这个意义上,修订稿增加了“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的规定,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听证的一个基本要求是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要求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策,全程录音录像,为坚持这一原则提供了保障,也是消除质疑的重要举措,是对听证代表的充分尊重。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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