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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估核心是“开门立法”
2015年第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刘英团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是我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关涉到权力的运行和各方利益的规范。但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部门或市场经济主体都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其中很难排除这些部门和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摇身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甚至有个别官员借立法之名,行扩权谋利之实。通过立法谋取利益,比起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专业性与隐蔽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这句名言,常被法律学者借用来强调司法腐败的危害。试想,如果法律非良法,法律裹挟着私利,这样的法律怎么能彰显法律正义?

  任何法律问题的另一侧面,其实都是经济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常识问题。法律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布局,立法无非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亚里士多德认为,“能被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一部良好的法律,才会获得人民的支持,才会被社会普遍遵守。如果立法被利益集团所“寻租”或“贿买”,便会造成立法腐败,导致人们对法的不恭不敬。司法不公是以个案形式存在,立法不公则以普遍形式存在。立法要反映民众呼声,“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下令如流水走下,令顺民心(《史记·管仲列传》)”。法律不是立法者的专横和武断,立法应体现理性精神。如有法律偏袒强势一方,则是恶法,而“恶法非法”。所以,要有效防范立法腐败,在立法中引入廉洁性评估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美国,利益集团游说立法者像梦魇般挥之不去,但美国议会通过法律将游说行为暴晒于阳光之下,并对立法游说行为进行规制。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法律一旦丧失了力量,一切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治是治权与护民,给人以安全、可预期、平等的生活方式。法律制定得好不好,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愿望,是不是一部“良法”,应在法律制定实施后通过立法评估来加以分析判断。立法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立法中引入廉洁性评估机制固然好,但立法腐败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很强,事后的廉洁性评估也未必能完全发现立法者的腐败行为。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看,“开门立法”不但要畅通倾诉的渠道,更要搭建汲取民意的平台和程序,并使之体现在立法全过程。也只有“开门立法”将立法的全过程进一步阳光化、公正化、严密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立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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