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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有责
2015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杨学友

       网上银行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盗取不义之财提供便利。据统计,因银行卡被掉包、被盗取、被划转而引发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近年不断攀升。下面案例警示我们,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银行难辞其咎。

卡被盗刷,银行担违约责任

  [案例] 在北京工作的齐女士为母亲闫阿姨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3212日下午,闫阿姨去一家商场购物刷卡时,发现卡内现金由14392元变为49元。经查询发现,292017分至次日059分之间,该账户在某市3ATM机上连续发生5次交易,转账、取现总计14350元。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原来是闫阿姨在某购物中心刷卡消费时,被他人利用测录器窃取银行卡信息,再交由其他人员克隆假银行卡取款。事后,闫阿姨找到开卡银行,要求承担被盗刷而丢失的14350元损失。

  [评析] 闫阿姨到该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现金存入卡内之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一方作为专业机构,有保证持卡人银行储蓄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持卡人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该银行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制发的银行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之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合同违约法律责任。二是银行方向持卡人发放的银行储蓄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是持卡人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唯一凭证,而银行方却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之义务。银行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卡内提前交给了银行,其预收款的安全当然应由银行负责。银行方若没有证据能证明闫阿姨是因自身原因,或存在某种过失、过错导致该信用卡被复制盗刷,银行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网银被盗转,银行担保管不善责任

  [案例] 焦女士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201235日焦女士因事出国,同月13日回来后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翌日一上班,焦女士立即向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由原来的120余万元减少到只有13元。通过明细对账单查知,36日至9日期间,其网银连续多次被盗划。焦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查实,该网银卡号及客户开户资料、交易详情等信息,是由其一名员工通过银行内部信息系统违规查询并将包括焦女士200余条客户信息对外销售而泄露,盗取人何某利用电话银行,以支付电话费、公共事业费等方式从焦女士账户内转出金额120万元。其间,银行在发现异常的当日,曾三次电话通知焦女士其账户有频繁的交易(当时账户内尚有余额60余万元),但焦女士看到来电号码是一个普通的直线号码,并非该银行通用的客服电话,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断了。此案经焦女士起诉,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返还焦女士存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及《商业银行法》等均规定: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焦女士所持网银卡的信息被银行员工泄露后,犯罪分子是在获取银行卡账户信息的前提下,破译了银行卡密码。该银行违反了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该银行向焦女士发出警示通知后,焦女士因误判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扩大资金的损失部分存在过错,应就此负主要责任。

网银被冒领,银行担操作违规责任

       [案例] 赵某在与汪某进行电缆买卖合同交易时,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汪某。汪某背着赵某,以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几日后,汪某以低价将一批电缆出售给赵某,并告知赵某准备好钱款,通过网银汇款36000元。赵某将钱款存在自己的名下的网银卡中后,汪某“失联”。赵某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网银卡上的36000元不翼而飞。经赵某报案,公安机关查实,犯罪嫌疑人利用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立与赵某同名账户并冒领(转走)赵某的36000元。此案经赵某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按60%责任赔偿赵某存款损失21600元。


[评析]《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均规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上述法规规章表明: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应当(必须)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必须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而本案该银行仅凭汪某提供的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为其以赵某身份开设网银账户,严重违规,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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