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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黄冈人
2015年第4期 —— 八面来风 作者:丁寒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号角,法治中国迈入了全新时期。湖北黄冈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人杰地灵,历史人文传统悠久,法治人文底蕴亦深厚,涌现出董必武、李先念、周强等声名遐迩法治风云人物,法治“黄冈元素”对法治中国建设进程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法学奠基者董必武 董必武,1886年生,黄安县(今红安县)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始人和缔造者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法学家,新中国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他先后参加辛亥革命,建立湖北共产主义小组,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参加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建国后,历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政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 董老堪称我党法学专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在长期实际工作中,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他针对上世纪50年代我国法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地指出,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一是要有法可依,二是要有法必依。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律。特别要抓紧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信法、懂法、守法。党员和干部首先要模范地遵守法律。 董必武法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是我们党宝贵的精神财富,其许多重要观点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7月,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任建新当选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会长。以后每年都召开一次高规格的研究会,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今天,董必武法学思想为推动政治体制和司法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仍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董必武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根据宪法选举产生的第一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为新中国人民法院起步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在加快废除旧封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加强司法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注重人民司法、注重加强法学研究、加强新中国法制对外交流等方面,都做了开创性的工作。董必武是二届、三届全国人大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副主席。文革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董必武被宣布为代主席。根据1954年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时任副主席董必武应当依法继任国家主席,但是由于当时的特殊政治生态,无法做到依法确认。 国家主席李先念 国家主席是法治国家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主席职位的设立存废是国家法治正常化与否的重要标志。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国家主席,对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武装力量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重新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国家主席的设立标志着国家生活的正常化和政治生活的安定团结。 黄冈何其伟大,又何其有幸,一个红安县,先后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代理主席董必武。 李先念,1909年出生于湖北黄安县(今红安县),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黄麻起义,历任中国工农红军团政委、师政委、军政委等职,是中共鄂豫皖和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高级领导人;参加过长征和西路军西征,后任新四军豫鄂挺进纵队司令员、第五师师长兼政委,中共豫鄂边区委员会书记,中共中央中原局副书记、中原军区司令员等职。新中国成立后,李先念出任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席(即省长)、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政协主席等职务。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在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先念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成为继毛泽东、刘少奇之后第三任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在任期间,李先念主席依法进行了大量的国事活动,保证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还在1985年7月对美国、加拿大进行国事访问,是中美自1979年建交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第一次出访美国。 现任首席大法官周强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和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法定的首席大法官。建国以来,先后有十三任十人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而黄冈有两位,他们是董必武和周强。 周强,黄冈市黄梅县人,1960年4月生,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一名经历过系统性法律教育,并曾在司法系统长期任职的官员,周强在主政湖南省期间,将“法治湖南”作为一条重要治理理念,成功处理了一批棘手的法治事件,使“法治湖南”已成为湖南的一张闪亮名片。当年周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要运用法治的方式,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普遍认为,法学专家型官员周强出任最高法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法治建设大有裨益,让我们对这位黄冈人充满期待。周强执掌最高人民法院两年来,强力推进司法改革、大力纠正冤错案、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一系列“大动作”,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树立了人民法院新形象。从近两年全国人大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决情况看,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满意率不断提高,为历史所少见。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法治进程者 孙志刚是黄冈市黄州区人,大学毕业后在广州某公司就业。也就是这位普通公民的不幸事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同样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亡。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公开了事件真相,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呼吁严惩凶手,并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此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2003年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腾彪、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他们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与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罕有先例。同年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 孙志刚遗体安葬在故乡的土地上,其墓碑上写着:“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公民孙志刚不幸离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开展了系统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一批不合法治精神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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