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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件法规“体检报告”出炉记
2015年第4期 —— 监督广角 作者:吕友明
2014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这标志历时一年“全面体检”告一段落,也得出了初步“诊断”结果:现行91件法规中,建议集中修改的法规有8件,适时全面修订的5件,适时废止的4件。 时代在变,法必须变 时代在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规范现实生活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因势而动,否则就会陷入“刻舟求剑”的窠臼。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2014年初,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全面清理全市现行的91件地方性法规。 《通知》勾勒出完整的“流程图”和“时间表”。 “流程图”提出,法规清理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执法主体等共同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在各责任主体的分工时,《通知》强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对口执法主体;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本部门有关或者执行的法规;法规执法主体具体清理本部门的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大专院校专家组则全面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 如果说“流程图”给每个责任主体明确给予“定位”的话,那么,“时间表”就是一支扬起的鞭子,催促责任主体抓紧、抓紧、再抓紧。 “时间表”提出:5至7月,各法规执法主体清理涉及本部门的法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理由,分别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则对口监督法规清理进度;同时,专家组则开展“一揽子”清理,提出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专家组的清理意见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 …… 11月下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本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情况和分类处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这一时间安排紧锣密鼓、有条不紊;而且几家责任主体责任明确、层层把关、环环相扣,力求不放过一个疑点。 “普查”91件,无一例外 “近年来出台的法规还需要清理吗?如果清理,是不是有些费时费力?”应该说,91件法规中,有新近出台的,有出台多年的,如果都拿出来“体检”,无疑增加了工作量,有人提出疑问。 在这个问题上,市人大常委会的态度很坚决:91件法规实行全面集中清理,无一例外。 法规清理必须统一标准,否则各行其是,就会达不到初衷。为此,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反复研究、切磋,明确了本次法规清理的四项标准: 第一项,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一致的;第二项,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第三项,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被修改或废止的;第四项,地方性法规中其他应该修改或废止的。其中,第二、三两项为清理的重点内容。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立法活动中,要保证法制体系内部的和诣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协调一致。因而,武汉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这些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在这些上位阶的法有了新的规定或者作出修改后,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法规清理工作,先后开展了七次法规清理活动,对与国家法律法规、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或者法规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为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次“普查”91件地方性法规,是我市第八次法规清理活动,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维护法制统一。 清理结束,修改在即 经过近一年的全面清理,12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向主任会议提交了一份法规清理报告。这份报告对现行的91件地方性法规清理后提出三种处理方式,即,建议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集中修改;建议适时全面修订的法规5件;建议适时废止的法规4件。 在建议集中修改的8件法规中,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的。如,根据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删去《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从事档案整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规定;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删去《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对于外来劳动者办理许可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删去《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中关于公路养路费减免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是上位法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如,《行政强制法》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必须作相应修改。对《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分别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也必须作相应修改。第三种情形是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如,2013年市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分级管理,《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也必须作相应修改。第四种情形是国家相关制度已经废止的。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废止《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等等。 建议适时作全面修改的5件法规中,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对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省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拟于2015年修订,因此,《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适时全面修订。2013年修订的旅游法在维护游客消费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秩序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新的措施,《武汉市旅游条例》须作全面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也应当依据一些修改后的直接上位法适时进行全面修改。 建议废止的4件法规有:《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武汉市禁毒条例》。其理由分别为:《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地方立法无权规定;同时,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湖北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列入了2014年立法计划;国家生育政策已作重大调整,省计生条例也于2014年作重大修改;国家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均作了较大调整,因此,原有法规应当适时废止。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将充分运用本次法规清理成果,拟在2015年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集中修改《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1件法规,对需作全面修订的法规以及部分需废止的法规,适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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