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的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15年后的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只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才会经全国人大会议而不是其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5年间,宪法、选举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影响深远。
折射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
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是宪法。根据立法法,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大。2004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迎来第四次修改。
“这次修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人权保护意识提高的体现,也为包括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在内的一切公民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最高的依据。”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这样评价。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选举法修正案,这部事关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法律迎来具有历史意义的修改。“这次修改,首次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了公民在选举权上的平等。”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说,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经历了8∶1、4∶1直至1∶1的变化,每一次变化都反映出我国城乡差距的缩小、二元结构的打破和人民民主权利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选举法历经五次重要修改,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代表名额和分配,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代表候选人扩大提名权、改进介绍方式;完善投票选举、代表罢免、辞职等程序;强化对县乡直接选举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完善对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的制裁。
保障私权利释放新活力
从萌生物权立法,到物权法瓜熟蒂落,正式通过,历经13载,8次审议,也创造了我国立法史的纪录。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时,许多学者撰文表示,“中国将开启全面保护私权的新阶段。”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地下矿藏,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物权法都作出规定,发挥了明晰产权、定纷止争的作用。
“物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实现不同所有制下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为进一步释放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活力打下基础,提供保障。”韩德云说。
国家征税、公民纳税,体现着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基本法律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涉及公民财产权利。根据立法法,此类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被进一步激发出来。”金正大集团董事长万连步深有体会:“我们的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这一规定的受益者。”
用法治方式保障司法人权
司法人权保障意义显著,如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如何让无罪的人免遭冤狱之苦,如何让司法的全过程体现人道和文明?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所系、内容所系。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加大了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大了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了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
“这些规定是宪法关于人权保障规定的具体化,表明我国在确保公平公正、及时高效追诉犯罪的同时,同等保护公民人权,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说。在他看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落地有声,“近年来,司法人员逐步形成了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特别重视刑诉法的程序价值,严格依法办案,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违法搜集证据,违反程序办案等现象大幅度减少。”周光权说,“刑事司法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发展,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协调,出现了新的面貌,给中国刑事诉讼格局带来深刻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