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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应建立完善相关机制
2015年第3期 —— 调查研究 作者:孙纯科

    2015 1 1日,新预算法正式实施,这给人大开展预算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借助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契机,抓住预算改革这一龙头,更好地发挥预算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增强预算监督实效,笔者认为,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应在操作层面上搞好顶层设计,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相关机制。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由于人大与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预算审查时往往出现不及时、不深入的现象,直接影响了预算监督效果。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因此,为增强预算监督的实效,有必要在人大与政府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探索建立统一的专用网络平台,将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的查询终端延伸到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并设置与其职能相匹配的操作控制环节;二是定期召开预算执行专题会议;三是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于次月10日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上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财税政策、信息;四是建立政府财税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同级人大备案并同步下发下级人大的公文传递制度。惟有如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可以及时了解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使人大监督更能贴近实际,符合现实政策;又可以加强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督促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管。

  建立预决算编制规范化机制。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部门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规定的预算内容公开。如果继续按照以往预决算编制方式方法进行公开,绝大部分群众仍然看不懂、看不准,公开与不公开区别不大。为了提高预决算公开效果,确保人民群众能够看得清楚,弄得明白,达到预决算公开的目的,应该及早制定一套完整、规范的政府预决算编制模式,特别是在县、乡两级更应设置较为细化的预算编制格式和内容,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并全面细化,按其功能分类应逐步公开到项(如教育支出要细化到学前、小学、初中、高中等),按其经济分类应逐步公开到款(如商品和服务支出要细化到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普遍认知。一方面要体现出全面准确性。要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对于所有财政收支都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到项、目,特别是人民群众较为关注的“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支出,应在政府预决算中以较详细的类别列出。对于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作出相应的评估说明,为人民群众判断本年度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体现出简练易懂性。预决算公开的对象是人民群众,知识层面及工作性质不同,政府预决算信息应该力求一目了然,易于理解。对于专业用语要进行简要解释,对于各种收支的标准和依据要进行详细说明,让人民群众都能看懂政府预算。

  建立预算编制事前介入机制。新预算法对政府预算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实效性作出了明确要求。为体现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应建立预算编制事前介入机制,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前介入的时间、步骤、具体方式方法,从而提高事前介入的规范性。这种提前介入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前了解情况,方便审查的方式方法,也是进行过程监督,便于及时沟通的有效途径;既是提高审查监督效率的具体措施,也是支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效工作的具体行动。提前介入预算编制,能够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充足的时间对预算安排进行调研,掌握真实情况,特别是对教育、农业、卫生、社保等资金额度较大的事项的调研和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早介入预算编制,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督促财政部门规范、合理、高效地编制预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提前介入可以将人民群众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的意见和下一年度的民生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传递,为党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调整工作重心提供参考依据,也为政府的预算更好地体现民意,关注民生收集和提供第一手资料。

  建立完善预算执行约束机制。新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何将这些精神从法理层面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还需要从操作层面上建立具体的政府预算执行约束机制,保证预算执行依法依规进行。一要加强自我约束。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公开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本部门、本单位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方案执行。二要强化制度约束。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从预算指标管理、计划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使预算执行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三要加强人大监督约束。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做好“整体审查”的同时,还应重点选择若干个部门的预算和部分重点支出进行“专项审查”,一督到底。可以成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借助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也可以让其他专门委员会参与到预算审查中来,对教科文卫、社保就业、环境保护等专项支出提出预算评审建议等。充分运用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强化人大预算监督的刚性约束。四要硬化纪律约束。在预算法实施过程中,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大执法执规力度。对于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出重拳,用重典。

  建立预决算审查问题惩处衔接机制。长期以来,对于预决算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总是“屡审屡犯”,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原因是没有真正落实责任追究。新预算法在违法违纪方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方式,真正实现了事与责的统一。如何将这些规定落实到位,还需要建立预决算审查、审计问题处罚衔接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保证能够及时将人大审查、政府审计出的问题和线索与纪检、检察等部门进行无缝衔接。一方面,要建立人大、审计、财政、纪检、检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研判预算执行的违法违规线索,并规范线索移交程序和手续。另一方面,要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查办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同时,要加大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批评力度。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可以采取点名通报或是在一定范围内检讨等形式加大公开处理的力度,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提高执行预算法的自觉性,保障预算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作者系宜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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