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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着责任真情智慧
2015年第3期 —— 本期焦点 作者:彭世军

    310日,湖北代表团先后召开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与会代表认为,立法法是管立法的法,是衡量其他法律合法性的法律,这次修改实现了“有限修改”的预期目标,标志着立法工作由总结成熟经验到引领改革发展、由确认社会关系到重构社会关系的转变,适应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需要,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顶层设计以国家意志加以体现,非常及时而且必要。立法法修改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立法质量的内涵在于利益诉求的表达与协调,提升立法的可接受度和可实施性,也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人大职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完善立法体制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立法法修改主要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的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凡涉及立法法修改的举措和要求,都通过修改立法法予以落实。通过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在完善立法体制方面,与会代表重点围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和税收法定进行了审议。

  刘雪荣代表认为,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好思想、人才、物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李建明代表建议要加快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推进,用赋予立法权倒逼地方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李晓红代表认为,设区的市新增立法职能,为确保市级人大的立法质量,建议增加省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审核的程序。但是“职能赋予”不宜采取大踏步扩容的办法。杨晓波代表提出,下放立法权符合城市的发展和对城市文化保护的要求,为地方政府城市管理提供了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设区的市支持力度。张琼代表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应尽快有所突破,可参照省级人大现行立法工作机制,在相关法律开辟专章就设区的市、县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专门民族立法工作机构、规范立法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卢国祥、张柏青代表建议,继续赋予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市全面立法权;或者赋予这些较大市对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权。

  在税收制定的问题上,代表更强调法律的严谨性。吕忠梅代表认为,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对税收法定原则有了一定体现,但是回避了税收法定的核心——税收要素法定,建议恢复到二审稿的表述:“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姚胜代表认为税种的设立、取消、纳税人、纳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要素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征收基本制度应由人大立法规定,建议对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加以修改。邓秀新代表建议在明确税种的基础上,把税率和税基也明确下来。李健代表认为在增加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税率法定也进行明确规定。周森锋代表认为,在关于税收法定,立法法中应当是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征收程序、方式等应由专门法规定,并在税收实施环节和操作程序中给予政府部门可以实施调控的权限。崔光磊代表建议通过立法对差异化的税收进行规定,来有效调节贫富差距。周洪宇代表建议应当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推进收费法定,“没有法律授权,政府规章和地方规章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法的修改认真总结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修改立法法提炼、固定下来。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要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杨泽柱代表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64项立法计划,其中46项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法律制定部门化色彩浓厚。张琼代表认为要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改变目前75%的法律草案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现状,有效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万勇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制定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方面的法律。要加强大江大河流域环境联合保护制度的立法工作,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完善大江大河流域环境保护一体化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柯俊代表认为立法工作要拓宽相关渠道,多听人民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重视群众性和实效性。周洪宇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对“论证会、听证会”进行了明确解释。建议新增对“座谈会”表述条款,以增加立法完整性、可操作性。并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可以召开”改为“应当召开”。同时,从尊重公民知情权、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出发,比照草案第一百零一条,在第三十六条二、三款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之后增加“并应当向社会公开”。崔光磊代表建议立法中用形式、程序上的公平保证公民利益不受损害。郭永宏代表认为立法要多听取公众的意见,法言法语要简明扼要,使制定的法律通俗易懂。刘运梅代表说,可以采用先进媒介,用微信、邮件等方式征求意见,改变听证会为“涨价会”的模式。刘英姿代表说要建立一种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同时,代表建议要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李健代表认为法律颁布实施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落实执行。杨泽柱代表提出对部门规章要严格规范和管理。部门规章的出台、解释、执行要有严肃性,杜绝随意性。张晓山代表建议应当明晰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更好地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 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

  立法法遵循宪法,并处理好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宪法是立法法制定的依据,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也必须根据宪法,还要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法律相衔接。

  代表对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表示出关注。吕忠梅代表建议要建立科学的立法评估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判断标准,提升客观评价度,提高立法质量。张柏青代表建议,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其中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条款予以清除。郭永宏代表提出,要定期对出台的法律进行评估,对法的“立、改、废、释”作出具体规定。杨泽柱代表认为解决立法修法滞后的问题,让法律为改革保驾护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确定的各项改革涉及法律制定186项,如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需要修改,期货法需要出台。李培根代表说,教师法要求教师必须是中国籍,而现在大学尤其是一流大学,包括“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里,有相当多的外国人,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只有法制健全,用法律规范来界定职权,才能做到“有权不可任性”。汪亚平代表建议,制定法律法规对铁路旅客伤害的赔偿,特别是无过错伤害的有限赔偿加以规定,避免形成纠纷,保障旅客利益。刘英姿代表说,要推进社会领域的立法,保障民生权力。

                       健全立法机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促进修改后立法法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健全立法机构,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李晓红代表说,随着立法任务越来越繁重,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建议立法法修正案增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立法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准入的规定,以保证其素质适应我国立法的需求。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经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配备立法助理,以增强其立法审议能力。吕忠梅代表说要加强人大立法队伍建设。立法法修改后,不仅赋予设区市人大的立法权,还会增加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备案的工作量,需要大量的立法人才。据此,要加强人大自身制度研究和改革,要适应立法需要,建立人大立法的智库,形成长效机制,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刘运梅代表建议,建立包括高校老师、律师团队在内的法律智库,人大主导做法律规划,通过智库起草法律条文,以跟上改革步伐和法律修改完善的需求。

    于革胜、唐冠军、王红玲、谭伦蔚、谭之平、周宝生代表表示,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做到立改废有机结合,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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