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由于来自双方的原因,直到过去6个半月,我才真正到公司上班,即我实际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为5个半月。如今,劳动合同已经因为到期而终止。就我的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表示我从上班之日起,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故只能按我半个月的工资计算。而我认为自己与公司的签约时间为一年,公司应当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究竟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读者:方晓东
方晓东读者:
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你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指的“工作的年限”,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形成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中可以看出,虽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并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双方照样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因为你是在时间过去6个半月才真正到公司上班,也就决定了公司实际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只有5个半月,你自然也就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官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