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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建议
2014年第12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建议人:高燕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湖北分所所长)

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保体系的物资基础,是保证社保体系平稳运行的前提条件;管好用好社保基金的责任十分重大;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又需要全社会全方位进行监督。

 随着我省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参保人数的逐步增加,社保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跑、冒、滴、漏”、挤占等违法行为,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参保人员迫切要求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以了解我省社保基金的收缴、支付、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等涉及切身利益的情况,迫切希望增强社保基金的透明度。社会保险法第80条有关规定,为社保基金实行社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议:1、落实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并依法履行其职责。一是按法律规定,我省应当落实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20087月社会保险法出台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2008]41号文《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撤销了当时的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二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监督管理活动,通过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期汇报、审阅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等,了解和掌握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并对我省的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进行审计。我省对社保基金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督的同时,应当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的预算、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披露反映不依法核定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保费收入、不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支付社保待遇、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保金、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保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等问题。社保基金的社会审计工作可以先“试点”再全面推行。3、公开社保基金的审计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增强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扩大社保基金的透明度,从而加大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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